1)2015年2月6日,天津市商務委印發《2015年天津市商務工作要點》,要求擴大服務業招商,積極推動融資租賃、商業保理、航運物流、航空維修檢測、醫療等領域利用外資。

2)2015年1月28日,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生產性服務業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升級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2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飛機租賃業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3〕108號)精神和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租賃業發展的決策部署,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了《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我市融資租賃業發展的實施意見》,該《意見》指出天津市將通過提高行政效率、做好租賃物權屬登記公示、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發揮中介機構和行業協會作用等來擴大天津的飛機租賃等融資租賃業務規模,促進融資租賃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4)2015年1月12日,天津濱海新區發布新區實施“三步走”戰略的奮斗目標和重點舉措,強調推動金融服務業對符合條件的民營資本和外資金融機構開放,打造融資租賃中心。

5)2014年7月15日,人行天津分行出臺《關于促進金融租賃發展服務實體經濟的指導意見》,從六個方面對金融租賃服務實體經濟提出要求,以落實天津市金融改革創新重點工作任務:①發揮天津租賃業集聚優勢,鼓勵更多的金融租賃公司落戶天津。②支持經濟結構優化,助推天津經濟轉型升級,在深化對航空航天、石油化工、裝備制造、電子信息、生物醫藥、新能源新材料等優勢產業支持的同時,密切關注先進制造業產業鏈構建、“小巨人”企業、樓宇經濟的發展,積極推動有市場發展前景的高端裝備制造、新一代信息技術等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研究實施對全市重點發展的商貿物流、文化創意、信息消費、電子商務、大型會展和樓宇總部等現代服務業的租賃支持措施。③加大融資租賃產品和服務的創新力度,滿足企業多元化需求,創新發展廠商租賃、聯合租賃、保稅區租賃等業務模式,將設備生產、銷售和融資有機結合,以適應多樣化的市場需求。④落實政策導向要求,加大對小微企業和民營經濟的支持力度,鼓勵金融租賃公司根據小微企業不同發展階段和不同需求,有針對性的開展租賃服務,使更多的小微企業和民營經濟獲得金融支持。⑤加強自身建設,提高風險防范能力,從決策機制、業務流程等方面著手,及時排查各類風險隱患,提高風險防范和處置能力,認真執行融資租賃特別是售后回租用途管理規定,規范資金使用,防止資金違規流向限制領域。⑥培育融資租賃發展環境,支持金融租賃健康持續發展,鼓勵保險公司與融資租賃公司開展業務合作,為融資租賃業務提供有針對性的保險產品和服務,鼓勵各類融資性擔保機構與融資租賃公司開展業務合作,探索建立適用于融資租賃業的特色擔保制度。

6)2012年5月9日,《轉發市科委等九部門擬定的天津市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試點城市建設意見的通知》(津政辦發[2012]50 號)中指出要鼓勵科技融資租賃公司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融資租賃服務。

7)2011年11月2日,《濱海新區金融支持文化產業振興與發展繁榮的實施意見》要求:推動多元化、多層次的信貸產品開發和創新。對于租賃演藝、展覽、動漫、游戲,出版內容的采集、加工、制作、存儲和出版物物流、印刷復制,廣播影視節目的制作、傳輸、集成和電影放映等相關設備的企業,可發放融資租賃貸款。

8)2011年9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關于印發天津北方國際航運中心核心功能區建設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辦發[2011]101號),從吸引國內外大型融資租賃公司落戶、發展飛機租賃新模式等角度對租賃業務創新進行了規劃。文中提到:①研究制定吸引國內外大型融資租賃公司落戶,融資租賃公司設立單機、單船公司,以及單機、單船公司聚集東疆保稅港區的促進措施,于2011年完成,并組織實施。②.研究制定對融資租賃公司優先安排中長期外債規模和短期外債規模的方案,報國家有關部委批準后實施。

9)2011年9月4日,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天津市商務委等六部門《關于進一步促進我市貿易融資發展工作意見的通知》(津政辦發[2011]94號),強調發展融資租賃業務,支持外貿企業通過融資租賃方式融資。支持和鼓勵各融資租賃公司面向外貿企業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探索設立中小企業融資租賃專營公司;探索開發中小企業運輸車輛、辦公設備、商用機械、通用機床等設備融資租賃業務和售后回租等租賃手段。

10)2011年8月30日,《關于印發濱海新區促進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要求對新落戶新區的各類金融機構和股權交易、期貨交易、排放權交易等金融要素市場,為新區“十大戰役”項目建設擴大貸款融資規模以及為中小企業貸款、融資租賃提供服務的金融機構和擔保機構,開展各類金融創新業務給予資金補助、貸款貼息或獎勵等。該項資金由區金融服務局會同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負責管理。

11)2010年10月21日,《天津市關于促進租賃業發展的意見》(津政發[2010]39號)在設立發展、權屬關系、市場建設等方面針對融資租賃發展提出建議。文中提到:①支持租賃公司設立發展,支持設立金融租賃公司、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經營租賃公司,搞好內資融資租賃公司試點。②依法明晰權屬并辦理權證和租賃物的權屬權證。③支持租賃公司多渠道融資、支持租賃公司開發新產品、發展基礎設施租賃業務以及支持發展風險租賃業務。

12)2010年6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關于印發<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天津濱海新區開發開放的意見>的通知》(工商辦字〔2010〕122號),放寬在天津濱海新區的市場準入條件。

【業務領域政策】

1)2015年1月28日,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我市融資租賃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指出:①售后回租業務權屬和權證辦理。融資租賃企業與承租人簽署租賃合同開展租賃業務,涉及的融資租賃物權屬有明確登記主管部門的,應向相關登記主管部門提出租賃物權屬變更、權屬轉移、權屬轉讓申請;登記主管部門要及時受理申請,辦理登記、公示、確認等有關手續并發證。各登記主管部門要公示租賃登記申報材料、簡化登記流程、提高登記效率,在規定時限完成租賃不動產權屬變更登記和動產抵押變更登記等手續。②醫療器械設備租賃業務許可。對申請開辦醫療器械設備租賃業務的融資租賃公司,取消經營場所房屋屬性、面積和設立倉庫等要求,放寬從業人員學歷、專業、工作經歷等條件,將企業相關設施設備及質量管理文件中部分檢查項目作為合理缺陷處理。將醫療器械融資租賃劃歸區縣行政許可事項中的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核發事項,由區縣負責實施許可。融資租賃企業對采購的醫療器械產品質量負責,由企業所在地的區縣藥品監管部門負責監管,每年進行不少于1次的現場或書面檢查。③融資租賃企業境外設立項目公司和專業子公司。簡化和規范融資租賃企業在境外設立項目公司和專業子公司的審批手續,加快融資租賃企業"走出去"步伐,凡不涉及到敏感國家和地區及敏感行業的,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

2)2014年3月10日,天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審批事項的補充通知》(津食藥監流通[2014]77號),為規范醫療器械融資租賃審批工作提出要求:①申請主體:具有融資租賃資質的企業可以申請醫療器械融資租賃許可。②對于融資租賃企業申請醫療器械融資租賃許可的,除須按照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要求提交有關資料外,還應當提交融資租賃的企業資質證明文件(復印件)。③對申請醫療器械融資租賃的企業的驗收標準原則上按照《天津市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檢查驗收標準》的規定執行,但在質量管理機構與人員、設施設備和質量管理文件等方面,可以根據融資租賃的特點對部分檢查項目作為合理缺陷處理。④醫療器械融資租賃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有效期為5年,從發證之日起計算。醫療器械融資租賃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經營范圍”描述除應執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器械司關于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食藥監械函〔2013〕4號)的相關規定外,還應加注括弧并在括弧內統一加注:“僅限融資租賃大型醫用設備”。

3)2014年3月10日,天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醫療器械融資租賃監管的有關規定》,要求開班融資租賃醫療器械的企業應是由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內資試點融資租賃公司,并應取得《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適用于按固定資產管理的各類大型醫用設備。針對融資租賃醫療器械經營業態特點,確定了區別于一般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的許可要求,并放寬了倉儲面積、人員條件,同時對融資租賃醫療企業的經營范圍、開辦資質、質量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明確要求。但是需要指出的是,這點與2014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相沖突?!督忉尅返牡谌糠值谌龡l《租賃物經營許可對合同效力的影響》中明確規定,承租人對于租賃物的經營使用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許可為由認定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4)2010年3月30日,《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天津市開展融資租賃船舶出口退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0]24號)就在天津市開展融資租賃船舶出口退稅試點的情況進行了解釋。對采取先期留購方式的融資租賃船舶出口業務,實行分批退稅,即按照租賃合同規定的收取租賃船舶租金的進度分批退稅。對采取后期留購方式的融資租賃船舶出口業務,實行租賃船舶在所有權真正轉移時予以一次性退稅。對采取后期留購方式的,在租借期間發生租賃船舶歸還進口的,海關不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對非留購的融資租賃出口租賃船舶出口不退稅,無論在租賃期滿之前,還是期滿之后,發生租賃船舶歸還進口,海關不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財稅補貼政策】

1)2015年1月28日,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我市融資租賃業發展的實施意見》。①在對飛機租賃企業實施的稅收政策上,要求積極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飛機租賃業發展的意見》關于購機環節免征購銷合同印花稅和《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租賃企業進口飛機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4〕16號)關于一般貿易項下進口飛機稅收優惠政策。項目公司開展業務前可每季度進行一次納稅申報。境外融資租賃業務出口免稅按項目報批。保障飛機租賃企業發票需求。②對融資租賃企業租賃物出口退稅方面,要求貫徹落實《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試點的通知》(財稅〔2014〕62號),推行東疆保稅港區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試點經驗。為融資租賃企業辦理稅務登記、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以及出口退稅申報等創造便利條件,出口退稅辦結時間為10個工作日。③對于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方面,規定融資租賃企業購買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符合《天津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2013-2015年)》(津政辦發〔2014〕103號)相關條件的新能源汽車,按照《天津市財政局天津市科學技術委員會關于印發天津市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管理辦法的通知》(津財建一〔2014〕11號)有關規定,由地方財政與中央財政按照1︰1比例給予補貼。補貼資金由市財政局直接撥付汽車生產企業,租賃公司按銷售價格扣減補貼后支付。④對上市、掛牌融資租賃企業財政資助按照《關于支持我市企業上市融資加快發展有關政策》(津政辦發〔2012〕59號),對在境內資本市場上市融資和在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且所募集資金全部用于在津項目投資的本地企業、重組我市問題上市公司或重組外地上市公司并將上市公司遷入我市的重組方以及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天津股權交易所、天津濱海柜臺交易市場股份公司掛牌交易的本地企業,給予一次性專項補助。企業獲得的獎勵資金應主要用于獎勵對企業上市作出特殊貢獻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有功人員。對于符合專項扶持資金申請條件且申請材料齊備的企業,市金融局收到申請材料后會同市財政局進行審核,15個工作日內予以撥付。

2)2013年2月,天津市出臺促進融資租賃業發展的財稅優惠政策,對在天津新設立的融資租賃公司法人機構,給予最高2000萬元的一次性資金補助以及連續5年的營業稅和所得稅減免;對企業新購建的自用辦公用房,給予最高1000萬元的補貼。

3)2012年12月28日,天津市財政局天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天津市促進現代服務業發展財稅優惠政策>的通知》(津財金[2012]24號),就新設金融租賃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法人機構實施財稅優惠。對在天津市新設立的金融租賃和融資租賃公司給予一下四個方面的資金補助:①注冊資本10億元(含本數,人民幣,下同)以上的,補助2000萬元;注冊資本10億元以下、5億元以上的,補助1500萬元;注冊資本5億元以下、1億元以上的,補助1000萬元。補助資金分三年支付,第一年支付40%,第二年、第三年分別支付30%。②在天津市規劃的金融區內新購建的自用辦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租賃的自用辦公用房,三年內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給予補貼,連續補貼三年。若實際租價高于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的,則按市場指導價計算租房補貼。③自開業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繳納營業稅的100%標準給予補助,后三年按其繳納營業稅的50%標準給予補助;自獲利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繳納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的100%標準給予補助,后三年按其繳納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的50%標準給予補助。新購建的自用辦公用房,按其繳納契稅的100%標準給予補助,并在三年內按其繳納房產稅的100%標準給予補助。④對從外省市引進且連續聘任兩年以上的公司副職級以上高級管理人員也給予獎勵。具體獎勵政策在人才引進部分做詳細介紹。

4)2010年10月21日,《天津市關于促進租賃業發展的意見》(津政發[2010]39號)提出了支持租賃業務和租賃融資發展的以下財稅政策:(一)船舶出口退稅政策試點。對在我市登記注冊并屬于中國銀監會批準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商務部門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商務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批準開展融資業務試點的內資融資租賃企業經營的所有權轉移給境外企業的融資租賃船舶出口,實行增值稅免稅、退稅辦法,即該出口租賃船舶的出口銷項免征增值稅,其購進的進項稅款予以退稅。涉及消費稅的應稅消費品,已征稅款予以退還。市財政局、市國稅局等要研究制定具體操作辦法,加強協調溝通,做好稅收征管和退稅工作。(二)政府補助。對2012年12月31日前,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在我市新設或遷入的金融租賃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法人機構,由稅務登記地財政部門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其中注冊資本10億元以上(含本數,下同)的,補助2000萬元;注冊資本10億元以下,5億元以上的,補助1500萬元;注冊資本5億元以下、1億元以上的,補助1000萬元。以上補助在注冊資本到位后撥付。對2012年12月31日前,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在我市新設或遷入的金融租賃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法人機構,在本市規劃的金融區內新購建的自用辦公房,由稅務登記地財政部門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對租用的辦公房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給予補貼,連續補貼三年。若實際租價高于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的,按市場指導價計算租房補貼。對2012年12月31日前,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在我市新設或遷入的金融租賃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法人機構,自開業年度起,由稅務登記地財政部門前二年按其繳納營業稅的100%標準給予補助,后三年按其繳納營業稅的50%標準給予補助;自獲利年度起,由稅務登記地財政部門前二年按其繳納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的100%標準給予補助,后三年按其繳納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的50%標準給予補助。對于2012年12月31日前,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在我市新設或遷入的金融租賃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法人機構新購建的自用辦公房產,按其繳納契稅的100%標準給予補助;前三年按其繳納房產稅的100%標準給予補助。(三)稅收政策。①稅收抵免。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在我市新設或遷入的金融租賃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法人機構,購置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名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名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名錄范圍內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由承租方實際使用,符合融資租賃條件的,該設備投資額的10%可以從承租方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如租賃期間發生變化,上述專用設備所有權未轉移到承租方的,承租方應當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并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②拓寬動性,擴大資產業務規模。支持租賃公司通過上市和發行企業債券。③印花稅。對融資租賃合同可根據合同所載租金總額按借款合同計稅貼花,即按借款金額萬分之零點五貼花;對分別簽訂購銷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的,應按規定分別貼花。④售后回租售后回租業務稅收。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于增值稅和營業稅征收范圍,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于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對政府物業和商業物業售后回租業務,在租賃公司購買環節和原業主回購環節發生的契稅,實行先征后返。如因情況發生變化,售后回租業務未能實施,物業所有權未轉移到原業主的,租賃公司和原業主應補繳已經返還的契稅。

5)2010年5月1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融資租賃船舶出口退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52號)針對天津的融資租賃船舶出口退稅管理進行了具體說明:①融資租賃船舶享受出口退稅的范圍、條件和具體計算辦法按照財稅[2010]24號文件相關規定執行。②從事融資租賃船舶出口的企業,應在首份《融資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除提供辦理出口退(免)稅認定所需要的資料外,還應持以下資料辦理融資租賃出口船舶退稅認定手續:(一)從事融資租賃業務資質證明;(二)融資租賃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③開展融資租賃船舶出口的企業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依法應終止業務的,應持相關證件、資料向其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注銷認定手續。④融資租賃出口船舶企業申報退稅時,需使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出口退稅申報系統,報送有關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⑤對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融資租賃船舶出口企業,主管退稅稅務機關須在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信息核對無誤的情況下,辦理退稅。對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融資租賃船舶出口企業,主管退稅稅務機關須進行發函調查,在確認發票真實、發票所列船舶已按照規定申報納稅后,方可辦理退稅。

【保稅區政策】

1)2015年1月28日,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我市融資租賃業發展的實施意見》,鼓勵東疆保稅港區租賃業創新先行先試。提出根據租賃產業和市場發展需求,支持東疆保稅港區率先推進租賃業功能、政策和制度創新。支持資信良好和業務成熟的融資租賃企業在東疆保稅港區設立項目子公司,不設最低注冊資本金限制。準予飛機租賃企業以絕對控股方式設立單機項目公司。準予隸屬于同一母公司的單機項目公司實行住所集中登記,且與母公司住所相同。準予飛機租賃企業設立飛機專業子公司,飛機專業子公司可持續經營多個飛機項目。做好東疆保稅港區限時辦理租賃企業設立、登記、備案服務試點工作,規范金融租賃公司、內資融資租賃業務試點企業和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辦理程序和辦結時限。各行政審批部門要設置專門窗口、安排專業人員,在限定時間內辦結有關行政許可審批事項。

2)2014年10月22日,《津關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天津海關公告2014年第19號)發布,從規范天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融資租賃業務的角度出發,對天津海關特殊監管區內開展融資租賃業務做出如下規定:①天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是指天津港保稅區、天津出口加工區、天津保稅物流園區、天津東疆保稅港區、天津濱海新區綜合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②融資租賃企業作為出租人向境內外承租企業出租融資租賃貨物,應當按照海關關于特殊區域貨物監管的相關規定向主管海關辦理申報手續。③融資租賃企業作為出租人向境內承租企業出租融資租賃貨物的,境內承租企業應當提交材料向海關申報。④融資租賃貨物的稅款計征方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24號)關于租賃進口貨物的相關規定辦理。

3)2013年6月26日,《天津東疆保稅港區國際船舶登記制度創新試點方案》(交函海(2013) 161 號)明確規定船舶融資租賃登記屬于東疆保稅港區國際船舶登記制度創新試點方案范圍內。船舶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對承租人所選定的船舶,進行以為承租人融資為目的引進,并以收取租金為條件,將該船舶中長期地出租給該承租人使用的行為。

4)2012年8月10日,《關于發布<天津東疆保稅港區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9號 ),該《辦法》規定(一)享受出口退稅的融資租賃出租方和融資租賃貨物的范圍、條件以及出口退稅的具體計算辦法按照財稅[2012]66號文件相關規定執行。(二)融資租賃出租方在首份融資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除提供辦理出口退稅資格認定所需要的資料外(經營海洋工程結構物融資租賃出租方僅提供銀行開戶許可證),還應持資料辦理融資租賃貨物退稅資格認定手續。(三)融資租賃出租方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依法應終止業務的,應持相關證件、資料及時向其主管退稅稅務機關辦理注銷退稅資格認定手續。退稅資格認定內容發生變化的,融資租賃出租方須自有關管理機關批準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證件、資料向其主管退稅稅務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四)融資租賃出租方應在融資租賃貨物報關出口或購進海洋工程結構物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票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融資租賃貨物增值稅、消費稅退稅申報。不同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融資租賃貨物應分開單獨申報。(五)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融資租賃出租方購進融資租賃貨物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融資租賃出租方應在規定的認證期限內辦理認證手續。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融資租賃出租方的退稅申請,主管退稅稅務機關應在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信息、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核對無誤的情況下辦理退稅。屬于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融資租賃出租方的退稅申請,主管退稅稅務機關應發函調查,在確認增值稅專用發票真實、發票所列貨物已按照規定申報納稅后,方可辦理退稅。(六)融資租賃出租方采購融資租賃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已申報抵扣的,不得申報退稅。已申報退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融資租賃出租方不得再申報進項稅額抵扣。

5)2010年9月27日,《天津東疆保稅港區促進航運金融產業發展鼓勵辦法》(津東疆發〔2010〕26號)針對保稅區的航運融資租賃機構實施一系列優惠政策,具體包括(一)對注冊在東疆保稅港區,經銀監會核準備案的或經商務部與國家稅務總局共同認定的納入內資融資租賃試點企業范圍的SPC公司、租賃企業,自開業年度起,營業稅按照“利差納稅”;對于其他注冊在東疆保稅港區的SPC公司、租賃企業,將通過財政稅收返還等方式給予資金支持,確保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按照利差納稅的稅負。對上述兩類企業,視其對東疆保稅港區稅收貢獻,自開業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按營業稅的100%給予資金支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營業稅的50%給予資金支持;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按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的100%給予資金支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按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的50%給予資金支持。(二)對注冊在東疆保稅港區的飛機船舶基金,自開業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按營業稅的100%給予資金支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營業稅的50%給予資金支持;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按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的100%給予資金支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按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的50%給予資金支持。對注冊在東疆保稅港區的從事離岸業務的金融機構等,自開業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按離岸業務營業稅的100%給予資金支持,第三年至第七年按離岸業務營業稅的50%給予資金支持;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按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的100%給予資金支持,第三年至第七年按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的50%給予資金支持。(三)對上述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和高端專業人才,五年內按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100%給予獎勵;對上述企業的中級管理人員和專業人才,五年內按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50%給予獎勵。

【跨境融資政策】

1)2015年2月6日,天津市商務委印發《2015年天津市商務工作要點》,指出要擴大服務業招商,積極推動融資租賃、商業保理、航運物流、航空維修檢測、醫療等領域利用外資,同時規定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外匯資本金實行全額意愿結匯。

2)2015年1月28日,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我市融資租賃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指出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便利融資租賃企業融資。在融資租賃企業跨境擔保業務方面規定,融資租賃企業依法對外提供擔保,可自行辦理擔保合同簽約,無須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事前審批手續;向境外支付擔保費無須核準,可直接在銀行辦理購付匯手續。境外公司為融資租賃企業提供本外幣貸款(不含委托貸款)擔保,融資租賃公司可自行辦理擔保合同簽約。擔保履約后,境內金融機構可直接與境外擔保人辦理擔保履約收款。融資租賃企業應在擔保履約后15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短期外債簽約登記及相關信息備案。同時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在部分地區開展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結匯管理方式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6號),要求搞好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結匯管理方式改革試點,注冊在濱海新區的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外匯資本金可以意愿結匯,意愿結匯比例暫定為100%。

【法律環境】

1)2015年1月28日,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我市融資租賃業發展的實施意見》,要求依法保護租賃物。融資租賃企業和有關當事人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堅持平等保護、物權法定、一物一權、物權公示和物權公信原則。融資租賃企業應當依法辦理租賃物權屬的登記公示查詢,規范融資租賃業務,預防交易風險,依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3)2014年1月9日,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下發《關于審理動產權屬爭議案件涉及登記公示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津高法發 [2014]1號),就審理動產權屬爭議案件以正確適用法律妥善解決糾紛的事宜進行了詳細介紹,以達到“平等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交易秩序、推動社會誠信體系的建立完善”的目的?!兑庖姟分赋鋈谫Y租賃交易的出租人以信貸征信機構出具的權利登記憑證,證明其已完成融資租賃物權屬登記公示;相關權利人、利害關系人以信貸征信機構出具的查詢證明,證明其在受讓該租賃物或以租賃物設定抵押權、質權等權利時,已盡到審慎注意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依據《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物權屬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試行)》的相關規定,依法予以確認。

3)2011年11月11日,《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物權屬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試行)》(津高法[2011]288號)對審理融資租賃物權屬爭議案件可能遇到的爭議進行了指導說明:①從事融資租賃交易的出租人,應當依照《通知》的規定,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將融資租賃合同中載明的融資租賃物權屬狀況,予以登記公示。②《通知》中所列各機構在辦理動產抵押、質押、受讓等業務時應當依照《通知》中所規定的必要程序,登錄"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對所涉標的物的權屬狀況進行查詢。未依照前款規定查詢的,在該標的物的出租人主張權利時,《通知》中所列各機構作為第三人以未查詢、不知標的物為租賃物為由抗辯,應當推定該第三人在受讓該租賃物或以該租賃物設定抵押權、質權等權利時,未盡到審慎注意義務,因而不構成善意。

4)2010年天津出臺的《關于促進我市租賃業發展的意見》中,對融資租賃業務中涉及到的租賃物權屬的明晰和權證的辦理進行了詳細規定,包括依法明晰權屬并辦理權證、依法辦理租賃物的權屬權證、辦理融資租賃合同項下融資租賃物權屬狀態的登記公示等共計7項規定。

【行業組織】

1)2015年1月28日,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我市融資租賃業發展的實施意見》,要求:①行業協會發揮自律服務作用。積極推進租賃行業組織建設,鼓勵設立飛機、船舶、設備、醫療器械、農業器械等專業租賃協會,組織專業培訓,制定行業規則,有效發揮服務、指導和自律作用,提升行業自律性,規范行業發展。研究行業發展方向,解決發展面臨的突出問題,服務行業發展需求,加強與國內外租賃協會交流合作,引導我市融資租賃企業參與國際競爭。②加強對租賃業市場行為的引導。政府職能部門、行業協會要通過開展法律講座、發布典型案例等多種方式,增強租賃各方的法律意識、契約意識和違約責任意識,確保租賃合同正常履行、市場行為規范合法,引導租賃各方及時通過訴訟或者仲裁等方式解決爭議,依法維護自身權益。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等組織的作用,及時調處和化解租賃各方的糾紛。圍繞租賃行業的發展,依托政府門戶網站和大眾傳媒,著力構建政府領導、主管部門負責、新聞媒體支持、市場主體積極參與的法制宣傳體系,努力營造依法經營、誠實守信、違約擔責、規范發展的輿論氛圍,為促進融資租賃業持續健康快速發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環境。

【人才引進政策】

1)2013年2月,天津市出臺促進融資租賃業發展的財稅優惠政策,對于高級管理人員第一次購房、車或參加專業培訓的,給予最高全額獎勵。

2)2013年1月,《天津市促進現代服務業發展財稅優惠政策》中,針對人才引進指定的措施是:對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在本市新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法人機構,從外省市引進且連續聘任兩年以上的公司副職級以上高級管理人員,在本市行政轄區內第一次購買商品房、汽車或參加專業培訓的,五年內按其繳納個人工薪收入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予以獎勵,累計最高獎勵限額為購買商品房、汽車或參加專業培訓實際支付的金額;不在本市行政轄區內購買商品房、汽車或參加專業培訓的,三年內按其繳納個人工薪收入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的50%給予獎勵,獎勵期限不超過三年。

3)2012年12月,天津市財政局天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天津市促進現代服務業發展財稅優惠政策》的通知(津財金[2012]24號)。通知明確指出對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在本市新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法人機構,從外省市引進且連續聘任兩年以上的公司副職級以上高級管理人員,在本市行政轄區內第一次購買商品房、汽車或參加專業培訓的,五年內按其繳納個人工薪收入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予以獎勵,累計最高獎勵限額為購買商品房、汽車或參加專業培訓實際支付的金額;不在本市行政轄區內購買商品房、汽車或參加專業培訓的,三年內按其繳納個人工薪收入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的50%給予獎勵。

4)2012年6月,天津商業大學聯合天津市商務委、天津市租賃業協會、、中國國際商會租賃委員會組建了“中國融資租賃業研究與教育中心”,在新招收的碩士生中開設融資租賃專業課程,廣泛開展融資租賃、金融衍生品、國際租賃等課題研究,為滿足天津乃至全國融資租賃的發展提供人才支持。

5)2010年10月21日,《天津市關于促進租賃業發展的意見》(津政發[2010]39號),規定對2012年12月31日前,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在我市新設或遷入的金融租賃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法人機構連續聘用二年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在本市行政轄區內第一次購買商品房、汽車或參加專業培訓,由稅務登記地財政部門按其繳納的個人工薪收入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的100%標準給予獎勵,累計最高獎勵限額為購買商品房、汽車或者參加專業培訓實際支付的金額,獎勵期限不超過5年。不在本市行政轄區內購買商品房、汽車或參加專業培訓的,由稅務登記地財政部門按其繳納的個人工薪收入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的50%標準給予獎勵,獎勵期限不超過三年。

【其他政策】

1)2015年1月28日,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我市融資租賃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在租賃企業租賃物進出口通關方面,要求天津海關設立綠色通道,便捷通關手續,加快通關速度,為融資租賃企業發展租賃進出口業務提供便利化服務。創新跨境租賃異地監管模式,實施屬地申報、口岸驗放。加強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主管海關和口岸海關的聯動監管,在東疆保稅港區注冊的租賃公司通過租賃方式出口,可在天津東疆保稅港區海關申報,在出口地海關進行驗放。在天津濱海國際機場劃設臨時區域用于以租賃方式進口飛機??考稗k理入境相關手續。

2)2015年1月13日,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頒布《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現代保險服務業發展促進天津經濟社會建設的意見》,對融資租賃業與現代保險服務業之間的關系進行了闡述,要求加大對融資租賃業的保險服務。

3)2014年4月18日,《關于天津市融資租賃登記和查詢有關工作的重要通知》就融資租賃登記和查詢工作進行了規范:①各金融租賃公司、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內資融資租賃試點企業(以下簡稱各融資租賃公司)在辦理融資租賃業務時,應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以下簡稱征信中心)的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辦理融資租賃權屬狀況登記,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融資租賃登記規則》(以下簡稱《融資租賃登記規則》)的規定,如實填寫登記事項,公示融資租賃合同中載明的融資租賃物權屬狀況。融資租賃公司應對登記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②各融資租賃公司在辦理融資租賃登記和查詢業務時,應按照《融資租賃登記規則》(參見附件)的規定,通過征信中心互聯網填寫機構注冊信息,再到征信中心天津分中心進行用戶身份資料的現場審核后,即可登錄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進行登記操作。③各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財務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內資融資租賃試點企業、典當行、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以下簡稱各機構)在辦理資產抵押、質押、受讓等業務時,應登錄征信中心的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查詢相關標的物的權屬狀況。該查詢是辦理資產抵押、質押、受讓業務的必要程序。對己在征信中心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辦理登記公示的租賃物,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辦理抵押、質押業務,不得接受其作為受讓物。④在辦理融資租賃登記、查詢時,各機構應根據自身情況申請取得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的常用戶或普通用戶。注冊取得常用戶資格的機構可以在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辦理登記,也可以進行查詢;注冊取得普通用戶資格的機構可以登錄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查詢融資租賃登記信息。各機構根據業務申請人的法定注冊名稱、身份證件號碼或標的物唯一標識碼進行查詢。以上條款與2011年11月2日出臺的《關于做好融資租賃登記和查詢工作的通知》(津金融辦[2011]87號)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