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江必新(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

江必新,男,湖北枝江人,法學博士,博士生導師?,F任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

1978年至1984年就讀于西南政法大學,先后獲學士、碩士學位,1999年至2004年就讀于北京大學,獲憲法與行政法學博士學位。1985年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歷任書記員、助理審判員、審判員、行政審判庭副庭長、行政審判庭庭長、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最高人民法院國家賠償委員會委員兼辦公室主任、中共重慶市委政法委副書記。2002年12月,任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2004年5月至2007年12月,任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代院長、院長。2007年12月,任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先后被聘為中國政法大學、中南大學、湘潭大學和國家法官學院的特聘教授、兼職教授、研究院以及碩士生、博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百名法學家百場報告會”報告團,并擔任中國行為法學會會長、中國審判理論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1999年被中國法學會評為“全國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學家”,2009年被評為首批“當代中國法學名家”。

著有《民事訴訟的制度邏輯與理性構建――<民事訴訟法>再修改之思辨》、《新民事訴訟法講義――再審的理念、制度與機制》、《新民事訴訟法講義――執行的理念、制度與機制》、《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等作品四十余部。在《中國社會科學》、《中國法學》、《求是》、《法學研究》、《法學雜志》、《人民司法》、《法律適用》等刊物上發表論文兩百余篇。

目錄
第一部分融資租賃合同常用法律、司法解釋解讀與適用第一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融資租賃合同)條文解讀與適用 /
一、融資租賃合同概念界定(第237條) /
二、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第238條) /
三、出賣人與承租人的權利義務(第239條) /
四、承租人的索賠權(第240條) /
五、出租人的義務(第241條) /
六、租賃物的歸屬(第242條) /
七、租金的性質(第243條) /
八、出租人瑕疵擔保的免責權(第244條) /
九、出租人平靜占有、使用的擔保義務(第245條) /
十、租賃物對于第三人造成損害的責任(第246條) /
十一、承租人的妥善保管、使用、維修租賃物的義務(第247條) /
十二、出租人的違約救濟(第248條) /
十三、承租人請求返還租金的權利(第249條) /
十四、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屬(第250條) /
第二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
解釋》條文解讀與適用 /
一、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認定(第1條) /
二、融資租賃合同售后回租的規定(第2條) /
三、租賃物經營許可對合同效力的影響(第3條) /
四、合同無效租賃物的歸屬(第4條) /
五、拒絕受領租賃物(第5條) /
六、索賠權行使與租金給付義務(第6條) /
七、租賃物的風險負擔(第7條) /
八、出租人處分租賃物(第8條) /
九、租賃物的善意取得(第9條) /
十、租賃物的期滿補償(第10條) /
十一、均可解約的情形(第11條) /
十二、出租人可解約的情形(第12條) /
十三、承租人解約的情形(第13條) /
十四、解約后果的釋明(第14條) /
十五、因租賃物毀損滅失而解約的后果(第15條) /
十六、融資租賃合同受買賣合同影響而解約的后果(第16條) /
十七、出租人妨礙租賃物占有使用(第17條) /
十八、妨礙索賠責任承擔(第18條) /
十九、出租人瑕疵擔保責任(第19條) /
二十、承租人逾期付租的責任(第20條) /
二十一、承租人逾期付租時出租人的選擇權(第21條) /
二十二、提前解約的損失賠償(第22條) /
二十三、租賃物價值的確定(第23條) /
二十四、當事人(第24條) /
二十五、租金債務的訴訟時效(第25條) /
二十六、適用范圍(第26條) /
第二部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典型案例與裁判規則
規則1融資租賃合同是一種獨立的有名合同 /
規則2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有進行自主選擇的權利 /
規則3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性質應符合要求 /
規則4融資租賃合同主要條款包括租賃物、租金、租賃期限等 /
規則5融資租賃合同是要式合同 /
規則6承租人應當按合同約定受領標的物 /
規則7當事人可約定,索賠權由出租人轉讓給承租人 /
規則8承租人行使索賠權時,出租人具有協助義務 /
規則9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變更買賣合同中與承租人有關的內容 /
規則10租賃物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房屋等不動產 /
規則11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 /
規則12租賃物所有權依法律不得轉讓,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
規則13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于破產財產 /
規則14融資租賃的租金,應當根據租賃物的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利潤確定 /
規則15租賃物不符合約定,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
規則16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出租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
規則17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 /
規則18租賃物造成第三人損害時,出租人享有免責權 /
規則19出租人對于租賃物有妥善保管、使用義務 /
規則20承租人對于租賃物有維修義務 /
規則21承租人具有支付租金的義務 /
規則22承租人拒付租金,出租人享有索要租金或解除合同的選擇權 /
規則23出租人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時,承租人享有返還部分租金的權利 /
規則24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歸屬約定不明的,租賃物所有權歸出租人 /
規則25委托購買租賃是合法有效的融資租賃交易形式 /
規則26對于不構成融資租賃合同法律關系的合同,應按照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 /
規則27售后回租是合法的融資租賃交易形式 /
規則28在售后回租中,租賃物的瑕疵擔保責任由承租人承擔 /
規則29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租賃物應當返還出租人 /
規則30承租人索賠權的行使不影響租金給付義務的履行 /
規則31在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情況下,承租人可以拒付租金 /
規則32融資租賃合同存續期間,租賃物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之事由而發生毀損滅失的,承租人應負擔租金風險 /
規則33出租人轉讓融資租賃合同債權的,得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拒不支付租金的,債權受讓人得解除合同 /
規則34承租人未經出租人事先同意,在租賃物上設定動產抵押權的處分行為效力待定 /
規則35承租人無權處分租賃物,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構成要件的,可以取得租賃物所有權 /
規則36第三人與承租人交易時,如在相應機構進行融資租賃交易查詢的,應當認定其構成善意 /
規則37因可歸責于承租人之事由致使租賃物毀損滅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賠償相應損失 /
規則38因出賣人交付標的物質量不合格,又無法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出租人或承租人均可以請求法院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
規則39承租人擅自將租賃物以投資入股方式處分租賃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法院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
規則40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未進行催告的,不可以徑自解除合同 /
規則41當事人約定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租金,出租人無須催告即可解除合同的,出租人解除合同無須進行催告 /
規則42承租人拖欠租金達到兩期以上的,出租人進行催告后承租人仍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規則43承租人拖欠租金數額達到全部租金15%以上的,出租人進行催告后承租人仍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規則44租賃物因可歸責于承租人之事由致使租賃物毀損滅失,融資租賃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
規則45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承租人無法占有、使用租賃物,承租人可以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
規則46當事人通過訴訟方式行使合同解除權的,合同自起訴狀到達相對人時起發生合同解除效力 /
規則47融資租賃合同解除后,承租人未取得租賃物所有權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繼續支付解除前發生的租金 /
規則48融資租賃合同解除后,債權人可以要求融資租賃合同債務人承擔保證責任 /
規則49融資租賃合同存續期間,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而致使標的物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適用風險負擔規則,繼續按期支付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并對出租人進行補償 /
規則50融資租賃合同期限未屆滿,出租人無正當理由擅自取回租賃物的,承租人可以向其主張損害賠償 /
規則51融資租賃合同期限未屆滿,出租人有正當理由,可以行使租賃物取回權 /
規則52出租人有正當理由妨礙、干擾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的,承租人不得向其主張損害賠償責任 /
規則53出租人明知租賃物有質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的,導致承租人對出賣人索賠逾期或者索賠失敗,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擔相應責任 /
規則54承租人行使索賠權時,出租人未及時提供必要協助,但未導致承租人對出賣人索賠逾期或者索賠失敗的,不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
規則55融資租賃合同約定只能由出租人行使對出賣人索賠權的,出租人怠于行使索賠權,若導致承租人對出賣人索賠逾期或者索賠失敗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
規則56承租人自主確認承租人自主選擇設備及供應商,沒有任何依賴出租人所作的任何聲明或陳述對租賃物的選定起決定作用的,承租人不得要求出租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
規則57出租人擅自變更承租人已經選定的租賃物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
規則58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約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及相應違約金 /
規則59承租人不按期支付租金,出租人不能既請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又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
規則60承租人違約,出租人可以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賠償相應損失 /
規則61承租人或出租人認為租賃物價值嚴重偏離實際價值的,不得單方委托有資質的機構評估確定 /
規則62當事人因融資租賃合同發生糾紛,人民法院經審查后認為另一合同關系的當事人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可以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
規則63當事人提起訴訟后,人民法院經審查后認為出賣人與案件處理結果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不通知出賣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
規則64融資租賃合同中的承租人與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不一致的,法院可以通知實際使用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
規則65承租人基于買賣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直接向出賣人主張受領標的物、索賠等買賣合同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出租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
規則66當事人因融資租賃合同租金欠付爭議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其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自租賃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
第三部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常用規范性法律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
中華人民共和國融資租賃法(草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