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融資工具的租賃和銀行具有密不可分的天然合作關系,闡釋了租賃保理的概念、功能、業務流程和主要操作模式,重點提出了對“已形成租金”的后保理融資模式(解決“承租人強而供貨商弱”的租賃交易架構中租賃公司的收款問題)和對“擬已形成租金”的直接保理融資模式(在本模式中,已形成購買與租賃合同,但租賃公司尚未支付貨款,解決“供貨商強而承租人弱”的租賃交易架構中租賃公司的付款問題)等。在無追索保理中,對租賃公司而言是“表外融資”。

一、租賃與保理原理

1、租賃原理

(1)按照我國租賃會計準則,“租賃是指在約定的期間內,出租人將資產使用權讓與承租人以獲取租金的協議”。租賃分為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叭谫Y租賃是指在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一種租賃”, “經營性租賃是指除融資租賃以外的其他租賃”。

(2)融資租賃又稱“金融租賃”、“資本租賃”、“財務租賃”,是一種通過“融物”達到“融資”的交易。當企業(承租人)需要添置設備時,不是以現匯或者向金融機構借款購買,而是由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需要、意愿和請求,通過自有資金或向金融機構融資,租入或購入設備,再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規定,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租賃期滿后,選擇退租、續租或留購的一種交易行為。在同一宗融資租賃交易中,必定包含有設備貨物的買賣和以該設備貨物為租賃物的租賃這樣兩類互為條件、又相互獨立的交易,它們分別由相關的買賣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體現。通常把融資租賃描述為包含至少兩類合同(買賣合同、融資租賃合同等)和至少三方當事人(承租人、出租人、供貨商)的交易。

(3)融資租賃的比較優勢主要表現在融資、稅收、加速折舊、促銷、理財上。融資租賃公司包括或有負債在內的風險資產可以是凈資產的15倍(見2006年4月《融資租賃法》二次征求意見稿),融資功能強大,這是一般的工商企業所不能比及的;融資租賃公司營業稅及附加按“利差納稅”;采用融資租賃方式購置設備可享受加速折舊的特殊優惠政策;由于租賃公司要先購買設備再出租,因而融資租賃對設備廠商具有強勁的促銷作用;對不需要資金的高端客戶可以通過委托租賃、回租(包括經營性回租賃),節稅、改善財務報表,發揮理財作用。

(4)經營租賃是指對已有物件出租收取租金的交易,是不完全償付租賃,是除融資租賃以外的其他租賃。又稱“使用性租賃”或“營業性租賃”,抑或“服務性租賃”。經營租賃對客戶而言又是“表外融資”,即經營租賃的資產和負債均不體現在客戶的資產負債表上,可以優化客戶的資產負債率、收益率等財務指標。經營性租賃比較靈活,但稅負較重,按租金全額納稅,由于其租金可在費用中全額列支,因而經營租賃在實質上也具有“加速折舊的功能”。經營租賃可為承租人實現“表外融資”,優化改善其財務結構。

(5)在國際市場上,融資租賃已經成為僅次于銀行信貸的第二大金融工具,全球近三分之一的投資都通過租賃完成。我國市場對租賃的認知就是將其視為一種融資手段。據統計,到2004年底,全國注冊的外商投資的租賃公司有40多家,金融租賃公司12家,內資融資租賃試點企業20,除此以外,還有一般的經營租賃公司10000多家。但是,若將中國市場的租賃額與其他國家比較,不難發現,融資租賃在中國仍然只居從屬地位。2004年,全球租賃總額已超過6000多億美金,租賃市場滲透率美國超過30%,德國的為20%左右,而中國僅為1.5%。這說明在中國,融資租賃目前雖小,但市場空間很大。國家專門為融資租賃立法,就是看好融資租賃對經濟特別是中小企業融資的推動作用,是融資租賃重要性的最好的佐證。

2、租賃和銀行之間具有天然的合作關系

(1)眾所周知,銀行的資金是最富裕而成本又是最低的,租賃公司雖然資金量遠小于銀行,但卻有銀行不具有的獨特功能,如表外融資、加速折舊、促進銷售、且安全度高于貸款,“破產”不破租賃等功能。這樣在面對一些優質公司(如電信類公司、航空公司、GE公司、海爾公司等)的特殊需求時,銀行便與租賃公司緊密的結合起來,優勢互補。

(2)銀行想為優質機構如電信類公司貸款,但由于負債因素的限制進不來,租賃公司的獨特的表外融資功能、回租功能使得優質公司如電信公司喜歡租賃公司,但租賃公司資金少,于是便產生了創新租賃倡導的“租賃+銀行保理”的租賃融資模式,銀行購買租賃公司的租金收益權,租賃公司獲得資金,實現再融資。

(3)在銀行無追索的情況下,租賃公司也可以實現“表外融資”,改善財務報表,優化財務結構,用迅速收回的資金繼續開展下一個項目,如此循環,租賃公司的資金獲得倍增效應,租賃資產增大,效益也增大,最終實現銀行與租賃公司,包括供貨商、承租人四贏的局面。

(4)我國的《商業銀行法》規定,銀行不能開展租賃業務。由于租賃的諸多好處與功能,銀行想通過租賃公司的平臺參與租賃業務,租賃公司當然歡迎銀行介入租賃業務。銀行與租賃公司之間必然的需求關系造就了他們之間天然的合作關系。

3、租賃保理原理

(1)租賃保理的概念:

①租賃保理業務就是順應銀行與租賃之間的必然關系而將租賃業務與銀行貸款業務結合起來形成的創新金融產品,是指在出租人與承租人形成租賃關系的前提下,出租人將其對承租人應收租金轉讓給保理銀行,保理銀行為出租人提供綜合性金融服務,包括融資、應收賬款管理、應收賬款催收和信用風險擔保等。

②租賃保理的實質是租金作為應收賬款進行保理,滿足了租金期限、金額可調的業務特點,突破了一般應收賬款對應產品固定付款條件的限制,是現代商業銀行的金融業務創新。在無追索的條件下,銀行對租賃公司的應收租金保理是“表外融資”。

(2)租賃保理的功能

①解決租賃公司和承租客戶資金來源問題:租賃公司通過銀行保理對應收租金提前一次性收取,解決資金難題,不受承租人付款資金約束。

②擴大生產廠家和租賃公司業務規模:無追索權保理改善租賃公司資產負債表,解決資本充足率問題,租賃官司那可依托客戶優勢實現小平臺、大業務。同時承租客戶可取得租賃優惠。

③協助應收賬款管理和催收工作:銀行介入,規范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債權債務關系的執行。

(3)租賃保理與銀行貸款的比較

①對租賃公司:保理第一還款人是承租人,融資額大于貸款;無追索條件下,不計入租賃公司報表;

②對承租人:對租賃公司作保理不計入承租人報表,承租人承擔還款責任但不增加負債。在財務結構及成本支出,保理均優于貸款。


二、租賃保理業務的一般操作流程

1、一般情況下的操作流程圖

2、操作步驟:

1.租賃公司與供貨商簽署設備買賣合同;

2.租賃公司將該設備出租給承租人;

3.租賃公司向銀行申請保理業務;

4.銀行給租賃公司授信、雙方簽署合同;

5.租賃公司通知銀行和承租人進行債權轉讓;

6.銀行受讓租金收取權益,給租賃公司提供保理融資;

7.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給銀行;

8.當租金出現不能給付情況時,供貨商提供回購擔保。

三、銀行對租賃保理融資的要求

1、融資額度:根據租金金額折現值確定。

2、融資期限:與對應租賃期限匹配,一般為1~2年,不超過3年。

3、融資利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對于優質客戶,可下浮5%~10%,甚至20%(農行),也可上浮5%~10%。

4、手續費率:手續費率一般為0.1%——1%,根據實際情況,銀行也可以免除。

四、租賃保理分類

1、有追索權保理 :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時,銀行對租賃公司追索。

2、無追索權保理: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時,銀行不得對租賃公司追索,只能向承租人追償。在這種情況下,對租賃公司而言是“表外融資”。

3、兩者的差異:有追索權保理與無追索權保理的會計處理不同。

五、租賃保理的不同操作模式

1、對“已形成租金”的保理融資(“先付款,后保理”)

在此模式中,租賃公司先支付購貨款項,然后在銀行對已形成的租金進行保理。用以解決“承租人(如中國電信)實力強大供貨商弱小”租賃交易架構中的“收款”問題。

2、對“擬形成租金”的保理融資,即“先保理,后付款”

在此模式中,租賃當事人之間已形成附帶條件的法律形式關系,但租賃公司尚未支付貨款。即租賃公司與供貨商(強大)已形成合同購買關系,租賃公司與承租人已形成合同租賃關系,供貨人已承諾提供回購擔保,租賃公司一但支付貨款,隨即獲得租金收益權。銀行認可上述法律關系,并對“即將形成的租金”視同“已形成租金”進行先期保理,但要求租賃公司按照“封閉運行”的規則,在獲得租賃保理款項的“同時”支付給供貨商,以確保銀行

通過先期受讓所獲得的租金收益權的事實存在。此模式用以解決“供貨商強大(如美國通用公司、海爾公司)而承租人弱小”的租賃交易架構中的“付款”問題,是租賃公司的優質租賃項目獲得銀行資金支持的一種重要融資方式。

3、自用設備回租調整財務結構

這是針對承租人自有設備進行的售后回租賃模式,用以解決調整承租人的財務結構。

六、對供貨商、承租人及保理銀行的選擇

1、對供貨商的選擇

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如承租人足夠強大,供貨商可以弱??;如供貨商足夠強大,承租人可以弱小。

2、對承租人的選擇

選好項目及項目公司是關鍵。除電信類公司外,可考慮為航空公司、三甲醫院、中石油、中石化、電力行業、機械制造行業、大型印刷機構、金融機構、國家行政機關等。

3、對保理銀行的選擇

原則上,所有商業銀行都可以做保理業務。為了提高效率,以股份制商業銀行、外資銀行、地方商業銀行為佳。目前,國內的招商銀行、農行、民生、中信等都出臺了針對應收租金為標的物的租賃保理辦法或有大量的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