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融資租賃債權資產支持證券掛牌條件確認指南》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融資租賃債權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指南》的通知

各市場參與人:

為規范融資租賃債權資產證券化業務,便于管理人和原始權益人等參與機構開展業務和加強風險管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資產證券化業務健康發展,根據《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14〕49號)、《深圳證券交易所資產證券化業務指引(2014年修訂)》(深證會〔2014〕130號)等相關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制定了《深圳證券交易所融資租賃債權資產支持證券掛牌條件確認指南》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融資租賃債權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指南》,現予以發布實施。

特此通知

附件:
1.深圳證券交易所融資租賃債權資產支持證券掛牌條件確認指南     
2.深圳證券交易所融資租賃債權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指南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18年2月9日
附件1:
 深圳證券交易所融資租賃債權資產支持證券
掛牌條件確認指南版本及修訂說明

修改日期
版本及主要修訂內容
2018/2/9
首次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發展融資租賃債權資產證券化業務,便于管理人和原始權益人等參與機構開展業務和加強風險管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資產證券化業務健康發展,根據《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14〕49號)、《深圳證券交易所資產證券化業務指引(2014年修訂)》(深證會〔2014〕130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所稱融資租賃債權資產支持證券,是指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作為管理人,通過設立資產支持專項計劃(以下簡稱“專項計劃”)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以融資租賃債權為基礎資產或基礎資產現金流來源所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

本指南所稱融資租賃債權,是指融資租賃公司依據融資租賃合同對債務人(承租人)享有的租金債權、附屬擔保權益(如有)及其他權利(如有)。

第三條 本指南適用于融資租賃債權資產支持證券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的掛牌轉讓申請。
         
第二章  掛牌條件 
     
第四條 以融資租賃債權作為基礎資產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入池的基礎資產在基準日、專項計劃設立日除滿足基礎資產合格標準的一般要求外,還需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原始權益人應當合法擁有基礎資產及對應租賃物的所有權。除租賃物以原始權益人為權利人設立的擔保物權外,基礎資產及租賃物均不得附帶抵押、質押等擔保負擔或者其他權利限制。已經存在抵押、質押等擔保負擔或者其他權利限制的,應當能夠通過專項計劃相關安排在原始權益人向專項計劃轉移基礎資產時予以解除。租賃物狀況良好,不涉及訴訟、仲裁、執行或破產程序,且應當不涉及國防、軍工或其他國家機密。

(二)基礎資產界定應當清晰,附屬擔保權益(如有)、其他權利(如有)及租賃物的具體內容應當明確。

(三)基礎資產涉及的租賃物及對應租金應當可特定化,且租金數額、支付時間應當明確。

(四)基礎資產涉及的融資租賃債權應當基于真實、合法的交易活動產生,交易對價公允,具備商業合理性?;A資產不屬于《資產證券化業務基礎資產負面清單指引》列示的負面清單范疇,不屬于以地方政府為直接或間接債務人、以地方融資平臺公司為債務人的基礎資產,不存在違反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相關規定的情形。

(五)基礎資產涉及的交易合同應當合法有效。出租人應當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向出賣人支付了租賃物購買價款;出賣人不存在轉讓租賃物所有權給出租人的抗辯事由。出租人應當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向承租人履行了合同項下的義務;相關租賃物已按照合同約定交付給承租人;租金支付條件已滿足,歷史租金支付情況良好;除以保證金沖抵租賃合同項下應付租金外,承租人履行其租金支付義務不存在抗辯事由和抵銷情形。

(六)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租賃物的權屬應當登記的,原始權益人須已依法辦理相關登記手續;租賃物不屬于依法需要登記的財產類別,原始權益人應當在主管部門指定或行業組織鼓勵的相關的登記系統進行融資租賃業務登記,登記的租賃物財產信息應與融資租賃合同及租賃物實際狀況相符。

若存在汽車融資租賃債權等特殊情形未進行權屬登記的,管理人應當在計劃說明書中披露未進行權屬登記的原因及合理性,充分揭示風險,并設置相應的權利完善措施。

第五條 基礎資產轉讓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一)基礎資產應當具有可轉讓性,轉讓應當合法、有效,轉讓對價應當公允。

(二)基礎資產轉讓應當通知債務人、附屬擔保權益義務人(如有)及其他權利義務人(如有),并在相關登記系統辦理轉讓登記。

若存在特殊情形未進行債權轉讓通知或未辦理轉讓登記的,管理人應當在計劃說明書中披露未進行轉讓通知或未辦理轉讓登記的原因及合理性,充分揭示風險。

(三)基礎資產包含附屬擔保權益及其他權利(如有)的,附屬擔保權益及其他權利(如有)應當隨融資租賃債權一同轉讓給專項計劃,管理人應當明確附屬擔保權益及其他權利(如有)的權利變更登記事宜或交付事宜。

保證金、抵押權、質權等附屬擔保權益及其他權利(如有)未在專項計劃設立日轉付至專項計劃賬戶或未辦理轉讓變更登記的,應當在《資產服務協議》等文件中約定相關權益的管理及運作方式,并充分揭示風險。

(四)租賃物所有權隨基礎資產轉讓給專項計劃且租賃物權屬變更依法應當登記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租賃物所有權轉讓給專項計劃但存在特殊情形未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或租賃物所有權不隨基礎資產轉讓給專項計劃的,管理人應當在計劃說明書中披露租賃物所有權未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或未轉讓給專項計劃的原因及合理性,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第三方獲取租賃物所有權,并充分揭示風險。

第六條 管理人應當設置相應的權利完善措施進行風險緩釋。權利完善措施的觸發事件,可以包括但不限于資產服務機構解任、原始權益人或資產服務機構主體信用評級下降、原始權益人喪失清償能力、基礎資產違約、租賃物出現不可修復性損壞或滅失等。

存在本指南第五條列示的須充分揭示風險相關情形的,管理人應當設置有針對性的權利完善措施。

第七條 管理人應當設置專項計劃不合格基礎資產處置機制,并在專項計劃文件中披露處置機制的觸發條件、處置流程、信息披露要求以及處置義務人的履責能力。

第八條 基礎資產池應當具有一定的分散度,至少包括10個相互之間不存在關聯關系的債務人,單個債務人入池資產金額占比不超過50%,且前5大債務人入池資產金額占比不超過70%。上述債務人之間存在關聯關系的,應當合并計算。

原始權益人資信狀況良好,且專項計劃設置擔保、差額支付等有效增信措施的,可以免于上述關于債務人分散度的要求。

符合條件并免于債務人分散度要求的,管理人應當在計劃說明書中披露基礎資產池集中度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充分揭示風險,設置相應的風險緩釋措施。

第九條 滿足相關條件免于本指南第八條債務人分散度要求或租賃物涉及無形資產等情形的,管理人及律師應當結合租賃物的性質和價值、基礎資產的構成、租賃本金和利率、出租人與承租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對入池資產對應的租賃物買賣合同及融資租賃合同的商業合理性、相關財產作為租賃物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等進行專項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見。

商業合理性核查,包括但不限于租賃物評估價值、租賃物的可處置性、租賃物買賣合同的交易對價、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確定的依據及合理性等情況。

第十條 管理人應當按照《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盡職調查工作指引》要求開展盡職調查工作,盡職調查范圍原則上應當覆蓋全部入池資產。

入池資產滿足相關條件免于本指南第八條債務人分散度要求的,管理人應當強化對原始權益人、增信機構及債務人的盡職調查要求,應當就增信合同、債務人底層現金流鎖定相關業務合同以及上述合同簽署的相關授權、審批等情況進行充分盡職調查,發表明確的盡職調查意見。

入池資產符合筆數眾多、資產同質性高、單筆資產占比較小等特征的,可以采用抽樣盡職調查方法。采用抽樣盡職調查方法的,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機構應當設置科學合理的抽樣方法和標準,并對抽取樣本的代表性進行分析說明。對于基礎資產池有重要影響的入池資產應當著重進行抽樣調查。

第十一條 基礎資產現金流預測應當遵循合理、謹慎的原則,并充分考慮基礎資產違約率、違約回收率、提前退租、預期收益率變動和相關稅費是否由專項計劃承擔等因素對基礎資產現金流的影響。

管理人和現金流預測機構(如有)應當在計劃說明書和現金流預測報告(如有)中披露預測假設因素、預測方法和預測結論,并結合基礎資產相關歷史數據說明預測方法和相關指標設置的合理性。

第十二條 管理人和評級機構應當在計劃說明書和評級報告中披露現金流壓力測試的假設條件、壓力因素、各壓力情形可承受的違約率情況,其中,壓力因素可以包括基礎資產違約率、違約回收率、提前退租及預期收益率等指標。管理人應當在計劃說明書中披露各壓力情形下的現金流覆蓋情況。

第十三條 基礎資產的現金流回款路徑應當清晰明確,管理人應當在專項計劃文件中明確專項計劃賬戶設置、現金流自產生至當期分配給投資者期間在各賬戶間劃轉時間節點安排等。

基礎資產現金流應當由債務人直接回款至專項計劃賬戶,難以直接回款至專項計劃賬戶的,應當直接回款至專項監管賬戶。專項監管賬戶資金應當與原始權益人的自有資金進行有效隔離,禁止資金混同或挪用。特殊情形下,基礎資產現金流難以直接回款至專項計劃賬戶或專項監管賬戶的,管理人應當充分披露基礎資產現金流未能直接回款至專項計劃賬戶或專項監管賬戶的原因和必要性,揭示資金混同或挪用等風險,并設置相應的風險緩釋措施。

基礎資產現金流未直接回款至專項計劃賬戶的,應當由資產服務機構或管理人指定的機構負責基礎資產現金流歸集,且自專項計劃設立之日起,基礎資產回款歸集至專項計劃賬戶的周期應當不超過1個月。資產服務機構或管理人指定的機構可以根據專項計劃的約定,提高資金歸集頻率。原始權益人資信狀況良好,且專項計劃設置擔保、差額支付等有效增信措施的,現金流歸集周期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第十四條 專項計劃應當設置合理的基礎資產現金流分配流程和分配順序。

第十五條 專項計劃存在信用增級安排的,管理人應當在計劃說明書等專項計劃文件中披露各項信用增級措施的啟動時間、觸發機制、保障內容及操作流程、增信安排法律效力及增信效果等。

增信機構為原始權益人及其關聯方或重要債務人的,管理人應當結合風險相關性情況,詳細核查并披露前述情況對增信效果的影響,并充分揭示風險。

第十六條 原始權益人開展業務應當滿足相關主管部門監管要求、正式運營滿2年、具備風險控制能力且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融資租賃公司:

(一)境內外上市公司或者境內外上市公司的子公司。為境內外上市公司子公司的,其總資產、營業收入或凈資產等指標占上市公司的比重應當超過30%。

(二)主體評級達AA級及以上的融資租賃公司。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原始權益人可以為前款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以外的融資租賃公司:

(一)單筆入池資產信用等級A-級及以上資產的未償還本金余額對優先級本金覆蓋倍數大于100%,且入池資產對應的租賃物為能產生持續穩定的經營性收益、處置時易于變現的租賃物。

(二)入池資產為汽車融資租賃債權,承租人高度分散,單筆入池資產占比均不超過0.1%,基礎資產相關業務的逾期率、違約率等風控指標處于較低水平,且原始權益人最近一年末凈資產超過人民幣2億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正。

(三)專項計劃設置擔保、差額支付等有效增信措施,提供擔保、差額支付等增信機構的主體評級為AA級及以上。

第十七條 原始權益人最近兩年不存在因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被有權部門認定為失信被執行人、失信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其他失信單位,并被暫?;蛳拗七M行融資的情形。重要債務人(如有)最近兩年內不存在因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被有權部門認定為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或涉金融嚴重失信人的情形。管理人和律師應當就上述事項是否影響原始權益人進行融資或重要債務人的償債能力進行核查,并在專項計劃文件中發表明確意見。

第十八條 資產服務機構應當具備融資租賃相關業務管理能力,包括但不限于回收租金、附屬擔保權益及其他權利(如有)管理、租賃項目的跟蹤評估等。管理人需對資產服務機構的資產服務能力進行盡職調查。

第十九條 原始權益人及其關聯方應當保留一定比例的基礎資產信用風險,具體比例按照以下第(一)款或第(二)款要求進行:

(一)持有最低檔次資產支持證券,且持有比例不得低于所有檔次資產支持證券發行規模的5%,持有期限不低于資產支持證券存續期限。

(二)若持有除最低檔次之外的資產支持證券,各檔次證券均應當持有,且應當以占各檔次證券發行規模的相同比例持有,總持有比例不得低于所有檔次資產支持證券發行規模的5%,持有期限不低于各檔次資產支持證券存續期限。
原始權益人及其關聯方按照上述要求進行風險自留后,除非根據法院生效判決或裁定,不得將其持有的最低比例要求的資產支持證券進行轉讓或者任何形式的變相轉讓。

原始權益人資信狀況良好,且專項計劃設置擔保、差額支付等有效增信措施的,可以免于上述風險自留要求。符合條件并免于上述風險自留要求的,管理人應當在計劃說明書中充分披露原始權益人未進行風險自留的原因及合理性,并揭示相關風險。

第二十條 若專項計劃涉及合格投資安排,合格投資應當僅限在專項計劃賬戶內進行。合格投資不得投資權益類產品,投資固定收益類產品的,應當防范投資標的的信用、市場和流動性等相關風險。

第二十一條 本所鼓勵積極服務“一帶一路”、京津冀協同發展、長江經濟帶、“中國制造2025”和新型城鎮化建設等國家重大戰略的融資租賃公司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鼓勵在飛機、船舶、工程機械等傳統領域以及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制造、新能源、節能環保和生物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展業的融資租賃公司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針對前述鼓勵情形,本所將提升受理、評審及掛牌轉讓工作效率。
 
第三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涉及主體評級要求的,原則上應當為公開市場評級,可以引用相關主體公司債券或債務融資工具有效期內的評級報告。

第二十三條 融資租賃債權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確需設置循環購買的,參照本所《企業應收賬款資產支持證券掛牌條件確認指南》中有關循環購買的要求辦理,并做好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條 本所將根據業務發展情況不定期修訂并發布更新版本。本所對本指南保留最終解釋權。

第二十五條 本指南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深圳證券交易所融資租賃債權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指南

版本及修訂說明

修改日期
版本及主要修訂內容
2018/2/9
首次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發展融資租賃債權資產證券化業務,便于管理人和原始權益人等參與機構開展業務和加強風險管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資產證券化業務健康發展,根據《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14〕49 號,以下簡稱“《管理規定》”)、《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信息披露指引》(證監會公告〔2014〕49 號,以下簡稱“《信息披露指引》”)、《深圳證券交易所資產證券化業務指引(2014年修訂)》(深證會〔2014〕130號,以下簡稱“《業務指引》”)等相關規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所稱融資租賃債權資產支持證券,是指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作為管理人,通過設立資產支持專項計劃(以下簡稱“專項計劃”)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以融資租賃債權為基礎資產或基礎資產現金流來源所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

本指南所稱融資租賃債權,是指融資租賃公司依據融資租賃合同對債務人(承租人)享有的租金債權、附屬擔保權益(如有)及其他權利(如有)。

第三條 本指南適用于融資租賃債權資產支持證券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掛牌轉讓的信息披露專項要求。

第四條 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管理規定》《信息披露指引》《業務指引》及本指南的規定以及計劃說明書的約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及時、公平地披露可能對資產支持證券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并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本指南所稱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但不限于托管人、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信評級機構、資產服務機構、現金流預測機構、資產評估機構等。

第五條 原始權益人和除管理人以外的其他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管理人提供相關信息,并保證所提供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本指南所稱的其他服務機構包括但不限于資產服務機構、托管人、信用增級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信評級機構、現金流預測機構、流動性支持機構、銷售機構等。

第六條 資產支持證券在本所掛牌轉讓的,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于規定時間內通過指定網站或以本所認可的其他方式向合格投資者披露信息。

第七條 管理人、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其他服務機構及登記托管機構等相關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擬披露的信息。
 
第二章 發行環節信息披露

第八條 專項計劃以融資租賃債權作為基礎資產的,計劃說明書除按照資產支持證券一般要求進行編制和披露外,還應當詳細披露基礎資產池、交易結構、現金流預測及壓力測試、現金流歸集、原始權益人、增信方式、增信主體(如有)及風險自留等相關情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基礎資產入池標準及創建程序。

(二)基礎資產池的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于租賃業務形式占比情況(直接租賃、售后回租等)、租賃物描述等情況、原始權益人在獲取租賃物時的付款情況、租賃物交付情況、租賃物投保情況、債務人行業及地區分布、入池資產信用等級分布(如有)、未償本金余額分布、剩余期限分布、利率與計息方式、租金償還方式及分布、首付款比例分布(如有)、擔保人、擔保形式及擔保物/保證金對債務的覆蓋比例(如有)、保證金收取及管理情況、債務人數量及集中度、重要債務人情況、關聯交易筆數與金額及其占比、關聯方情況、涉及關聯方交易相關的風險及風險緩釋措施等,并以計劃說明書附件列表形式披露基礎資產未償本金余額占比最大的20筆基礎資產的上述信息。

基礎資產所涉租賃合同中存在采用浮動利率計息方式的,管理人需披露該等利率的浮動方式與基準利率的關系等相關信息,并說明利率浮動是否會對專項計劃的超額利差增信方式產生影響。

基礎資產所涉及提前退租的相關約定,包括但不限于提前退租的條件,提前退租是否可以減免租賃利息和相關費用等。

(三)入池融資租賃債權及對應租賃物的抵押、質押等擔保負擔或者其他權利限制情況,若存在擔保負擔或者其他權利限制,還應當披露解除前述擔保負擔或者權利限制的相關安排、資金監控措施、風險處置安排、基礎資產向專項計劃轉移時是否已合法有效地解除了擔保負擔或者權利限制。

(四)權利完善措施的具體情況,包括但不限于觸發條件、完善措施的具體內容及流程等。

(五)不合格基礎資產處置機制,包括但不限于處置機制的觸發條件、處置流程、信息披露要求及處置義務人的履責能力分析。

(六)基礎資產池的分散度情況及是否符合最低分散度要求,如依照相關規定免于最低分散度要求的,應披露基礎資產池集中度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因此產生的風險情況及設置的相關風險緩釋措施等。

(七)基礎資產池所對應重要債務人的主營業務、財務數據、信用情況、償債能力及資信評級情況(如有)等。重要債務人是指單一債務人未償還本金金額占比超過15%的,或債務人及其關聯方的未償還本金金額合計占比超過20%的情形。

未達到重要債務人要求但單筆未償還本金金額占比較大的,管理人應當結合對專項計劃現金流影響情況,對債務人經營狀況及財務狀況進行必要的信息披露,并披露相關盡職調查的程序、范圍及方式等。

(八)相關中介機構采取抽樣調查方法的情況(如有),包括但不限于抽樣方法、抽樣標準設置的合理性,及抽取樣本的代表性等。

(九)現金流預測假設因素、預測方法和預測結論,并結合基礎資產相關歷史數據說明預測方法和相關指標設置的合理性。

(十)現金流壓力測試的假設條件、壓力因素及各壓力情形可承受的違約率情況。

(十一)基礎資產現金流歸集頻率、路徑和資金監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專項計劃賬戶設置、現金流自產生至分配給投資人期間在各賬戶間劃轉時間節點安排等?,F金流未直接回款至專項計劃賬戶的,還應當披露轉付安排的合理性、資金混同和挪用等風險的防范機制及資產支持證券存續期間設置防范混同和挪用等風險的持續檢查機制等,揭示資金混同和挪用等風險,并披露設置的風險緩釋措施。

(十二)增信措施或安排(如有)的具體情況及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增信機構為原始權益人及其關聯方或重要債務人的,管理人應有針對性加強對相關主體經營財務信息的披露,并結合風險相關性情況,詳細披露前述情況對增信效果的影響,并充分揭示風險。

(十三)為入池融資租賃債權的償付提供信用支持或對專項計劃提供流動性支持、差額補足、擔保等增信安排主體(如有)的基本情況、財務數據、償債能力和資信狀況,及對其增信效力的分析說明。

(十四)原始權益人融資租賃業務開展情況。包括但不限于主營業務概況、業務開展的時間、經營模式、承租人集中度、行業分布、期限分布、盈利和現金流的穩定性、業務開展的資金來源、風險資產規模、既有負債、或有負債等情況,以及自展業以來融資租賃業務的展期、早償、逾期、違約以及違約后回收等情況的定義、具體計算方式及相關歷史數據。

(十五)原始權益人與融資租賃業務相關的風險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風險分類管理制度、承租人信用評估制度、事后追償和處置制度、風險預警機制、風險準備金計提情況及風險資產占凈資產的比重等。其中關于風險分類管理制度,應當就其分類管理標準、定義、方式等進行披露。

(十六)失信記錄特別核查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原始權益人最近兩年內是否存在嚴重違法失信行為,是否存在被有權部門認定為失信被執行人、失信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其他失信單位,并被暫?;蛳拗七M行融資的情形;重要債務人(如有)最近兩年內是否存在因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被有權部門認定為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或涉金融嚴重失信人的情形;上述事項是否影響原始權益人進行融資或重要債務人的償債能力的明確核查意見等。

(十七)資產服務機構融資租賃相關的業務管理能力,包括但不限于回收租金的資金管理、附屬擔保權益及其他權利的管理(如有)、租賃項目的跟蹤評估等。

(十八)原始權益人風險自留情況,若免于風險自留的,管理人應當充分披露未進行風險自留的原因及合理性,并揭示相關風險。

(十九)合格投資(如有)相關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投資范圍、賬戶安排、投資標的的信用、市場和流動性等相關風險及防范措施等。

第九條  專項計劃應當由律師事務所對專項計劃的有關法律事宜發表專業意見,并向合格投資者披露法律意見書,法律意見書除按照資產支持證券一般要求進行編制和披露外,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基礎資產界定的具體范圍和法律依據。

(二)基礎資產涉及交易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出租人履行合同義務情況、出賣人交付及轉讓租賃物所有權情況、融資租賃合同租金給付條件滿足情況及承租人履行其租金給付義務的抗辯事由和抵銷情形。

(三)基礎資產轉讓的合法有效性,包括但不限于融資租賃債權轉讓通知安排及轉讓登記情況、附屬擔保權益及其他權利的轉讓及轉付安排(如有)、租賃物的轉讓安排(如有)等。

(四)基礎資產涉及關聯交易(如有)的交易背景真實性、交易對價公允性。

(五)基礎資產與原始權益人的破產隔離效果。

(六)原始權益人、增信主體(如有)等相關主體的內部授權情況。

(七)增信措施或安排(如有)的具體情況及其合法性等。

(八)失信記錄特別核查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原始權益人最近兩年內是否存在嚴重違法失信行為,是否存在被有權部門認定為失信被執行人、失信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其他失信單位,并被暫?;蛳拗七M行融資的情形;重要債務人(如有)最近兩年內是否存在因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被有權部門認定為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或涉金融嚴重失信人的情形;上述事項是否影響原始權益人進行融資或重要債務人的償債能力的明確核查意見等。

(九)抽樣調查方法(如有)具體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抽樣方法、抽樣標準設置等。

第十條 信用評級報告(如有)應當由具有中國證監會核準的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資格的資信評級機構出具,評級報告除按照資產支持證券一般要求進行編制和披露外,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專項計劃涉及信用增級方式的增信效果分析。

(二)基礎資產影子評級分布(如有)以及加權影子評級(如有)。

(三)現金流歸集路徑、監管措施及混同和挪用等風險分析。

(四)現金流壓力測試的假設條件、壓力因素、各壓力情形下壓力測試結果。

第十一條 現金流預測機構(如有)、資產評估機構(如有)等應當按照相關規則及規定要求編制現金流預測報告和資產評估報告。

現金流預測報告應當披露基礎資產現金流預測的假設因素、預測方法、預測結論,并結合基礎資產相關歷史數據說明預測方法和相關指標設置的合理性。
 
第三章  存續期間信息披露

第十二條 年度資產管理報告除按照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規則要求進行編制和披露外,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基礎資產的運行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入池資產早償、逾期、違約、不良等運行表現情況,各預測周期基礎資產實際現金流及與預測比較情況,融資租賃款的歸集、劃轉情況,租賃物價值的變動情況,現金流混同和挪用風險防范落實情況,以及基礎資產相關的爭議、糾紛、訴訟、仲裁、保險賠償情況等。

(二)報告期內特定原始權益人與增信機構的股權結構、公司治理、經營情況、財務情況、資信情況以及相關重大變化情況。

(三)專項計劃不合格基礎資產處置、權利完善事件、增信措施(如有)等相關投資者保護條款的觸發與執行情況。

(四)原始權益人風險自留及次級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分配收益情況。

第十三條 資產支持證券存續期間,發生《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九條規定的重大事件及下列可能影響基礎資產現金流和資產支持證券本息償付等的重大事項,信息披露義務人應在相關事件或事項發生后兩個交易日內及時進行臨時信息披露:

(一)重要債務人的經營情況出現重大變化,可能影響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利益。

(二)基礎資產池的信用狀況出現重大不利變化,如發生違約率、逾期率等指標大幅提升等可能影響基礎資產現金流流入的事項。

(三)觸發權利完善事件(如有)、加速清償事件(如有)、提前終止事件(如有)等可能影響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利益的事項。

(四)其他可能影響基礎資產現金流和資產支持證券本息償付的重大事項。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融資租賃債權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確需設置循環購買的,信息披露參照本所《企業應收賬款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指南》中有關循環購買的相關要求辦理。

第十五條 本所將根據業務發展情況不定期修訂本指南并發布更新版本。本所對本指南保留最終解釋權。

第十六條 本指南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