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23年6月19日,上海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發布《上海市促進浦東新區融資租賃發展若干規定(草案)》(以下簡稱《浦東融資租賃規定草案》),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時間截止2023年7月4日。

  《浦東融資租賃規定草案》共十八條,適用于登記在浦東新區或者住所地在浦東新區的融資租賃公司?!镀謻|融資租賃規定草案》對融資租賃業務方向、租賃物、業務支持與要求及風險防范等內容進行規范,預計將對浦東地區融資租賃業務的開展產生較大影響。整體而言,《浦東融資租賃規定草案》在《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監管辦法》)和《上海市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上海監管辦法》)的基礎上,既有承繼,亦有創新。筆者特針對《浦東融資租賃規定草案》中的重要內容作出分析,供進一步討論研究。

  一、融資租賃業務方向

  《浦東融資租賃規定草案》第四條至第六條對融資租賃業務方向作出規定,包括服務實體產業發展、綠色發展、擴大對外開放三方面內容。

 融資租賃服務實體產業方面,《浦東融資租賃規定草案》明確支持浦東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在先進制造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綠色產業等重點領域開展業務的融資租賃公司加大授信規模,同時對符合國家和本市政策導向領域的融資租賃業務,業務集中度和關聯度的監管限制可進行適當放寬。

  融資租賃服務綠色發展方面,《浦東融資租賃規定草案》明確支持東新區融資租賃公司將環境、社會和治理因素納入內部治理和業務決策,支持本市融資租賃行業協會制定綠色融資租賃業務指引,以推動融資租賃業務服務綠色低碳轉型發展。

  擴大融資租賃業對外開放方面,《浦東融資租賃規定草案》要求優化離岸融資租賃對外債權登記制度,支持浦東新區融資租賃公司發展離岸融資租賃業務,鼓勵浦東新區融資租賃公司在涉外經營活動中優先使用人民幣結算。同時,支持浦東新區融資租賃公司在境內以外幣形式收取租金,優化業務審核方式,探索外幣租金收入的流轉使用。此外,對于境外飛機租賃業務,在確保業務真實性審查的基礎上,可簡化審批內容,優化管理措施。

  總體而言,加強融資租賃服務實體經濟系近些年融資租賃行業發展的核心要求,與《監管辦法》及《上海監管辦法》的理念一脈相承?!渡虾1O管辦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對在航空航運、海工裝備、集成電路、醫療器械、人工智能、高端制造、節能環保、基礎設施、城市更新、民生保障等符合國家及本市相關政策導向領域開展業務的融資租賃公司,可結合監管評級情況,對其業務集中度和關聯度的監管要求進行適當調整?!睂嵺`中,如何認定相關融資租賃公司屬于此類可以適用特殊監管指標的范圍仍缺乏統一標準,且集中度和關聯度具體調整的尺度亦未予以明確。

  融資租賃服務綠色發展及擴大融資租賃業對外開放的相關規定,是《浦東融資租賃規定草案》結合浦東地區的區域定位及時代的發展要求作出的具有地區性和時代性的規范,亦是對綠色經濟、金融業擴大開放、人民幣國際化等政策的回應,為全國金融業擴大開放起到更強示范引領作用。

  二、融資租賃租賃物

《浦東融資租賃規定草案》第七條至第十條對融資租賃租賃物的相關問題作出規定,包括無形資產、飛機船舶、機動車、醫療器械四類特殊租賃物。

 ?。ㄒ唬o形資產

  《浦東融資租賃規定草案》允許浦東新區融資租賃公司開展專利權等無形資產融資租賃業務,同時要求應取得租賃物所有權并建立評估體系?!镀謻|融資租賃規定草案》的規定一定程度上突破了《監管辦法》及《上海監管辦法》對租賃物需為“固定資產”的限制,體現了《浦東融資租賃規定草案》對融資租賃業務發展的推動與創新。

  《監管辦法》第七條、第五十一條及《上海監管辦法》第二十條均明確要求“適用于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同時允許國家或省級人民政府層面進行例外規定,并需報銀保監會(現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備案?!镀謻|融資租賃規定草案》由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公布并征求意見,后續需經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符合上述例外要求,但仍需報銀保監會備案并保持與銀保監會的溝通。

  此外,當前司法實踐中對于“無形資產”作為租賃物的相關案件仍存在較大爭議,例如上海高院組織編寫的《融資租賃合同糾紛類案辦案要件指南》、曾明確指出:“以收費權、商標權、專利權為租賃物的,不構成融資租賃合同?!惫省镀謻|融資租賃規定草案》中明確租賃物的范圍包括“無形資產”的,需進一步與各級法院司法裁判機關溝通,避免出現監管與司法不一致,無形資產融資租賃無法得到司法裁判支持的風險。

 ?。ǘ╋w機、船舶等航運租賃

  《浦東融資租賃規定草案》明確,對于浦東新區融資租賃公司開展飛機、船舶等航運租賃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采取貨物貿易超期限特殊退匯業務免于事前登記等經常項目便利化措施。

  上述規定體現出浦東新區發展飛機、航運等國際化融資租賃業務,深化融資租賃領域制度型開放的目標。但就飛機租賃業務本身,規定層面,海南貿易港等地區有零關稅正面清單管理制度,并對自貿區內的實質經營企業逐步實現減收所得稅;實操層面,天津稅收返還的時間仍快于上海,故上海仍需出臺更多利好政策以促進上海地區飛機融資租賃業務的發展。

 ?。ㄈC動車融資租賃

  《浦東融資租賃規定草案》明確,浦東新區融資租賃公司開展機動車融資租賃業務的,可以就其享有所有權的本市號牌機動車向浦東新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抵押登記。上述規定從監管層面明確支持了車輛融資租賃中的“自物抵押”,回應了抵押登記實務操作和部分地區司法實踐的爭議。此外,《浦東融資租賃規定草案》進一步細化了辦理登記所需提供的材料,首次辦理的,需提交公司營業執照原件和公章樣章申請備案;之后辦理的,提交的主體資格證明可以是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ㄋ模┽t療器械融資租賃

  《浦東融資租賃規定草案》明確要求市和浦東新區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與融資租賃相適應的醫療器械經營許可和備案制度,支持企業將融資租賃業務范圍拓展至按照固定資產管理的各類醫療器械。同時明確浦東新區融資租賃公司辦理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時,可以同時合并辦理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無需另行提交備案申請表和紙質材料。

  對于融資租賃公司開展醫療器械類融資租賃業務,司法實踐與監管方面存在一定偏差?!睹穹ǖ洹返谄甙偃藯l規定:“承租人對于租賃物的經營使用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許可為由認定融資租賃合同無效?!奔次慈〉冕t療器械經營許可的,不影響醫療器械類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而國務院辦公廳于2015年8月31日發布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融資租賃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于2005年《關于融資租賃醫療器械監管問題的答復意見》均明確要求,融資租賃公司開展醫療器械融資租賃業務,需要按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及相關規章的規定,辦理《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

  《浦東融資租賃規定草案》與上述監管規定要求基本一致,但在實操層面予以簡化,同時要求相應藥品監管部門健全與融資租賃相適應的醫療器械經營許可和備案制度,簡化融資租賃公司辦理《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流程,推動浦東新區醫療器械類融資租賃業務的發展。

  三、融資租賃業務支持與要求

  《浦東融資租賃規定草案》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對融資租賃業務開展的具體規則作出規定,包括資金支持、信用管理、租賃物收回及費用收取四方面問題。

 ?。ㄒ唬┵Y金支持制度

  《上海監管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融資租賃公司可以向銀保監會監管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融資,也可以通過股東借款、發行債券、資產證券化、轉讓融資租賃資產等渠道融資?!薄镀謻|融資租賃規定草案》在《上海監管辦法》基礎上,進一步明確支持融資租賃公司發行各類債券,發行債務融資工具,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及并購重組,掛牌上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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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浦東融資租賃規定草案》支持具備條件的浦東新區融資租賃公司申請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與《上海監管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一致。

 ?。ㄈ┦栈刈赓U物的要求

 《浦東融資租賃規定草案》規定融資租賃公司可以采取合法方式收回租賃物,并及時采取委托評估或者通過公開市場拍賣等方式確定租賃物價值。

  結合司法實踐情況分析,目前《浦東融資租賃規定草案》中“采取合法方式”的規定較為籠統,缺乏一定的可執行性,建議可進一步明確常見的合法取回方式,例如通過司法救濟等路徑取回,以更好為融資租賃公司提供指引。此外,“及時采取委托評估或者通過公開市場拍賣等方式確定租賃物價值”的規定,與《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的規定存在偏差?!睹穹ǖ鋼V贫冉忉尅返诹鍡l規定:“當事人對租賃物的價值有爭議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租賃物的價值:(一)融資租賃合同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二)融資租賃合同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根據約定的租賃物折舊以及合同到期后租賃物的殘值來確定;(三)根據前兩項規定的方法仍然難以確定,或者當事人認為根據前兩項規定的方法確定的價值嚴重偏離租賃物實際價值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委托有資質的機構評估?!?《浦東融資租賃規定草案》中租賃物價值的規定未體現對當事人約定以及租賃物折舊安排的尊重,可能導致實踐中產生爭議。此外,委托評估或公開拍賣的方式可能會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租賃物收回成本,不利于租賃物的有效流轉。

 ?。ㄋ模┦杖≠M用的要求

  近年來,銀保監會等部門針對金融機構收取手續費、服務費的問題多次密集發文,例如《中國銀監會關于整治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規范經營的通知》規定:“服務收費應合乎質價相符原則,不得對未給客戶提供實質性服務、未給客戶帶來實質性收益、未給客戶提升實質性效率的產品和服務收取費用?!蹦壳啊镀謻|融資租賃規定草案》第一款中關于要求融資租賃公司收取相關費用必須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等規范要求,與銀保監會的當前監管和要求相符。其中特別強調的“不得違反約定將應當由出租人承擔的義務轉化為有償服務”,明確禁止了實踐中常見的融資租賃公司就融資租賃業務開展而進行的業務咨詢、可行性方案、盡職調查、資金發放、支付管理、貸后管理等服務收取費用的情形。

  此外,《浦東融資租賃規定草案》第二款規定“浦東新區融資租賃公司應當依法向承租人明示服務費、手續費、咨詢費等各類費用收費情況?!奔慈栽试S融資租賃公司在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的情形下收取服務費、手續費、咨詢費等各類費用并向承租人明示,為融資租賃交易中融資租賃公司收取服務費、手續費、咨詢費等各類費用留下空間。

  四、融資租賃風險防范與法治保障

  《浦東融資租賃規定草案》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對融資租賃業務風險防范與法治保障作出規定。

  在風險防范和治理協同方面,《浦東融資租賃規定草案》要求充分發揮人民法院與金融監管部門、金融基礎設施等的協同治理作用,保障融資租賃行業規范健康發展。

  在糾紛化解與行業自律方面,《浦東融資租賃規定草案》明確建立健全融資租賃行業糾紛解決機制,加強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仲裁機構、專業調解組織、行業協會、公證機構的溝通與對接,完善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一站式”融資租賃糾紛解決機制。

  在法治保障方面,《浦東融資租賃規定草案》要求有關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在審判、仲裁活動中尊重融資租賃行業習慣和交易慣例,發布融資租賃典型案例,并在審判中深化示范判決機制,推動審判與執行的有效銜接。

  五、總結與分析

  綜合上述分析,《浦東融資租賃規定草案》在《監管辦法》及《上海監管辦法》的基礎上,進一步強化了融資租賃服務實體經濟的功能,明確了機動車、醫療器械融資租賃業務開展規則,并持續為融資租賃公司提供資金支持、信用管理支持、糾紛化解機制及相應的法治保障。

 除上述規定,《浦東融資租賃規定草案》擴大融資租賃業對外開放及綠色發展,允許租賃公司在符合價質相符并予以明示等條件下收取相關費用,同時在飛機、船舶等航運租賃及醫療器械等融資租賃領域要求相關監管機構予以配合簡化審批內容,推動融資租賃業務在相關領域的進一步發展。

  需特別強調的是,《浦東融資租賃規定草案》在租賃物范圍方面作出了創新性突破,允許融資租賃公司在固定資產之外開展無形資產融資租賃業務,回應了實踐中對無形資產作為租賃物適格性的爭議,將為融資租賃行業的發展帶來新的機遇與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