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評估本市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管理與風險狀況,合理配置監管資源,加強分類監管工作,促進融資租賃公司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國銀保監會關于印發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銀保監發〔2020〕22號)、《浙江省地方金融條例》《省地方金融監管局關于印發<浙江省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工作指引(試行)>的通知》(浙金管〔2021〕8號),我辦起草了《舟山市融資租賃公司監管評級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建議。如有意見或建議,請于6月21日前通過郵件形式反饋我辦。

  電子郵箱:zsjr0580@163.com

  舟山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

  2023年6月8日

  舟山市融資租賃公司監管評級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評估本市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管理與風險狀況,合理配置監管資源,加強分類監管工作,建立健全分類監管模式,通過扶優汰劣促進融資租賃公司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國銀保監會關于印發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銀保監發〔2020〕22號)《浙江省地方金融條例》《省地方金融監管局關于印發<浙江省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工作指引(試行)>的通知》(浙金管〔2021〕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舟山市內依法設立且開業時間已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以上的融資租賃公司法人機構的監管評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監管評級,是指市金融辦及各縣(區)、功能區地方金融工作部門根據日常監管掌握情況以及其他相關信息,按照本辦法對融資租賃公司的整體狀況作出綜合評價判斷的監管過程,是實施分類監管的重要基礎。

  第四條 融資租賃公司監管評級應當遵循全面性、審慎性和公正性原則。

  第二章  評級要素和評級方法

  第五條 融資租賃公司監管評級要素包括公司治理、合規經營、資產質量、風險管理以及配合監管等五方面內容。

  第六條 融資租賃公司監管評級要素由定量和定性兩類評級指標組成,通過正面評價計分、負面事項扣分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評價,并對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實施“一票否決”,具體評級指標詳見《舟山市融資租賃公司監管評級指標體系(試行)》。

  第七條 融資租賃公司監管評級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ㄒ唬┰u級要素權重設置。各監管評級要素的標準權重分配如下:公司治理(15%)、合規經營(20%)、資產質量(20%)、風險管理(30%)以及配合監管(15%)。

 ?。ǘ┰u級指標得分。各項評價指標的得分通過對該項指標的定量、定性評估,結合監管人員專業判斷綜合得出。

 ?。ㄈ┰u級要素得分。評級要素得分為評級要素所包含的各評價指標得分加總(適用于正面評價計分的評級要素),或者該項評級要素標準權重分值減去相關負面事項累計扣分(適用于負面事項扣分的評級要素)。

 ?。ㄋ模┰u級得分。評級得分由各評級要素得分按照要素權重加權匯總后獲得。在此基礎上,可根據行業總體情況、事中事后監管掌握信息及本辦法具體要求,對每家融資租賃公司的初步評級得分進行審核調整,形成綜合評級得分。

 ?。ㄎ澹┍O管評級結果確定。根據分級標準,以評級得分確定監管評級初步級別和檔次,在此基礎上,結合監管評級調整因素形成監管評級結果。

  第三章  評級操作規程

  第八條 融資租賃公司的監管評級周期為一年,評價期間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監管評級工作原則上應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

  第九條 融資租賃公司監管評級按照融資租賃公司注冊地各縣(區)、功能區地方金融工作部門初評,市金融辦復評復核、反饋監管評級結果,檔案歸集的程序進行。

  第十條 各縣(區)、功能區地方金融工作部門可根據需要自行或組織當地相關部門對轄內融資租賃公司進行監管評級初評。在監管評級時應配置充足的監管資源,做好經費保障,確保評級工作順利開展。鼓勵各級金融工作部門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第三方機構協助開展監管評級工作。

  第十一條 監管評級初評應當力求廣泛匯集各方面信息,全面反映融資租賃公司的公司治理、風險管理、業務經營等情況。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非現場監管信息、現場檢查報告、公司有關經營管理文件、審計報告及其他重要外部信息等。

  第十二條 監管評級初評應當對收集的信息進行認真梳理、篩選和分析,確定融資租賃公司的關鍵問題和主要風險以及需要進一步了解的評級信息。必要時,可到被評級融資租賃公司進行現場走訪,全面了解情況并收集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 監管評級初評對每一項評級要素的評價應當分析深入、依據充分、判斷專業,能準確反映融資租賃公司的實際狀況,據此形成相關的評級工作底稿,并于每年5月底前將轄內融資租賃公司的監管評級初評結果以監管評級報告形式報送市金融辦。

  市金融辦對各縣(區)、功能區地方金融工作部門上報的初評結果進行復核,并將監管評級最終結果以書面形式反饋給各縣(區)、功能區地方金融工作部門。

  第十四條 融資租賃公司注冊地所在的各縣(區)、功能區地方金融工作部門應當將融資租賃公司的監管評級最終結果以及存在的主要風險和問題,通過監管約談、下發監管意見書等方式通報給融資租賃公司,提出并落實限時整改要求。整改完成后,相關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形成監管評級整改報告,逐級上報監管部門。

  第十五條 監管評級工作結束后,市金融辦和各縣(區)、功能區地方金融工作部門應將評級信息、評級工作底稿、評級結果、評級結果反饋會談紀要等文件資料存檔。

  第十六條 融資租賃公司監管評級結果原則上僅供市金融辦和各縣(區)、功能區地方金融工作部門內部使用。必要時,可以采取適當方式向有關政府部門、金融系統等通報監管評級結果,但應要求其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公開。

  第四章  評級分類標準

  第十七條 各縣(區)、功能區地方金融工作部門應當根據各家融資租賃公司綜合評級得分提出評級檔次建議,由市金融辦復核后確定各家融資租賃公司最終評級。

  融資租賃公司的監管評級級別和檔次分為A級、B級、C級和D級共4個檔次。評級檔次越靠后表明評級越差,越需要監管關注。

  (一)監管評級得分在90分(含)以上為A級:公司經營非常穩健,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完善,業務管理規范,風險管控能力強,經營業績優良,資產質量較好,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

  (二)監管評級得分在70分(含)至90分為B級:公司經營穩健,治理結構、內控制度與業務發展基本匹配,業務管理較為規范,風險管控能力較強,經營業績較好,能夠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

  (三)監管評級得分在50分(含)至70分為C級:公司經營存在一定不穩定性,治理結構和內控機制存在薄弱環節,業務管理有所欠缺,基本能夠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

  (四)監管評級得分在50分以下為D級:公司經營存在重大風險問題,出現嚴重違法或違規經營行為,業務發展停滯,財務狀況惡化,在治理結構、內部控制、合規管理等很多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第十八條 對于存在以下情形的融資租賃公司,市金融辦及各縣(區)、功能區地方金融工作部門應在評級得分對應級別和檔次基礎上,采取相應措施:

  (一)存在財務造假、因違法違規被給予行政處罰和被采取監管強制措施的,情節較為嚴重的,應區別情形確定是否采取下調措施,且監管評級結果應不高于A級;

  (二)無法正常經營,出現嚴重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債權人利益和金融秩序穩定,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評級結果應為D級;

  (三)市金融辦認定的其他應下調監管評級的情形,可視情節輕重決定下調措施。

  第五章  評級結果運用與分類監管

  第十九條 融資租賃公司的監管評級結果應當作為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真實衡量融資租賃公司經營狀況、風險程度和風險管理能力,制定監管規劃、配置監管資源、采取監管措施和監管行為的重要依據。

  各縣(區)、功能區地方金融工作部門應當結合融資租賃公司的監管評級結果,深入分析公司存在的風險、問題及其成因,制定每家融資租賃公司的綜合監管計劃,明確監管重點,確定非現場監測和現場檢查的頻率、范圍,督促融資租賃公司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對監管評級為A級的融資租賃公司,以非現場監管為主,定期監測各項監管指標、業務數據,視情況開展現場檢查,在創新業務試點、項目推薦、對外融資等方面給予支持。

  對監管評級為B級的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加強日常非現場監管分析,通過走訪、會談和調研等方式掌握最新經營狀況,適當提高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頻率、深度,及時發現公司經營管理中存在的風險和問題,督促其持續改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

  對監管評級為C級的融資租賃公司,應當給予高度、持續監管關注,全面、及時、準確掌握公司風險、問題情況和變化趨勢,列為現場檢查重點對象,制定有針對性的現場檢查計劃,增加與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的監管約談頻度,要求其立即采取措施改善經營狀況、降低風險水平。

  對監管評級為D級的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及時制定和啟動風險應急處置預案。對已經無法采取措施進行救助的,可以依法啟動市場退出機制。

  第二十條 市金融辦和各縣(區)、功能區地方金融工作部門應當加強對融資租賃公司單項要素評級得分情況的監管關注,結合評級反映問題,視情況采取督促公司制定整改計劃、開展專項現場檢查等措施。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市金融辦可根據融資租賃公司的風險特征和監管重點,于每年開展監管評級工作前適當調整評級要素和評級方法。

  第二十二條 對于在監管評級工作結束后發現融資租賃公司存在重大風險或重大問題的,各縣(區)、功能區地方金融工作部門可向市金融辦提出下調融資租賃公司監管評級結果的建議,市金融辦復核后采取相應調整措施。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金融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執行期間如遇上級相關政策調整,按照上級監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