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銀保監會非銀部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金融租賃公司監管工作的通知》(非銀函〔2023〕149號),并通過各地監管機構傳達至轄內金融租賃公司?,F就文中的相關要求進行解讀,并提出政策建議。

  一、監管形勢研判

  近幾年,監管機構對金融租賃公司合規經營要求逐年加強,尤其是對城投類信貸業務的約束愈加嚴格。

  2021年,15號文要求“對承擔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客戶,銀行保險機構不得新提供流動資金貸款或流動資金貸款性質的融資”。

  2022年,12號文要求壓降構筑物租賃資產,并在實際操作中要求不得新增構筑物。

  2022年,81號文對金融租賃公司收費行為進行整治,重點關注對中小微企業的收費行為。

  2023年,149號文叫停非設備類租賃。

  由上可以很清晰的看出,監管機構在逐步強化對金融租賃公司的監督指導,不斷擠壓城投“類信貸”業務的操作空間,以企推動租賃公司能夠逐步轉換到實體經濟領域,切實承擔起扶持實體企業發展的責任。持續加強監管,逐步收緊“類信貸”空間,應該是今后幾年對金租公司的監管基調。

  因此,租賃公司業務轉型是順應監管指導的必然選擇。

  二、149號文淺析

 ?。ㄒ唬┦裁词恰霸O備類售后回租”?

  “嚴禁開展非設備類售后回租,嚴禁將古玩玉石、字畫、低值易耗品以及手機等消費品作為租賃物”,所有的回租租賃物必須都要是設備(且此處僅針對回租)。

 具體操作層面,對于擬采用的租賃物設備,需要對應《固定資產等資產基礎分類與代碼》(GBT14885-2022)中“6.2設備(A02000000)”類別。

 ?。ǘ┤绾卧u估租賃物的真實價值?

  “嚴禁過度依賴評估中介機構評定租賃物價值”。以往操作中城投業務時,對租賃物價值的認定往往僅憑評估報告認定。評估公司魚龍混雜,基本靠價格戰來拓展業務,在出具報告的時候,多是根據付款方的要求出具蓋章而已,并沒有真正去評估標的物的實際價值,低值高賣情況泛濫。149號文對這種現象進行了警示,即不能僅憑一份評估報告就認定租賃物的價值。

  認定租賃物價值的時候,除評估報告之外,還要提供能夠證明租賃物價值的佐證,如租賃物發票、購買合同等,并分析對比評估價值與佐證材料的差異性是否合理。

 ?。ㄈ┌l展直接租賃迫在眉睫!

  “努力提升直接租賃業務占比。要充分發揮租賃特色優勢,圍繞廠商租賃、企業對設備的使用需求等,大力發展直接租賃業務,積極幫助制造業企業降低資金占用、擴大銷售,幫助因資金不足而難以自行購置設備的中小微企業通過租賃方式獲取設備”。

  回歸租賃本源,積極發展直接租賃和經營性租賃業務是監管機構一直倡導的,但是實際操作中成效不大。隨著扶持實體經濟的各項要求增加,不排除今后監管機構會給金融租賃公司設定直租業務/經營性租賃業務占比指標的可能性。

  因此,租賃公司要充分認識到,推進業務轉型、發展直租業務/經營性租賃迫在眉睫,要直面挑戰,積極回歸租賃本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