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16日銀監會就《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在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3月17日銀監會宣布,《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經修訂完善后近日正式實施。修訂后的新《辦法》分為6章,共計61條,重點對準入條件、業務范圍、經營規則和監督管理等內容進行了修訂完善。

  業內專家認為,修訂后的《辦法》內容更加豐富全面,立足當前我國金融租賃行業改革發展的需要,放寬準入門檻,有利于引導各種所有制資本進入金融租賃行業,深入推進金融業改革開放。適當擴大業務范圍,強化股東風險責任意識,實施分類管理,完善監管規則,有利于促進金融租賃公司科學健康發展,充分發揮融資租賃特色優勢,進一步做實、做專、做強,提高服務實體經濟的水平。

  銀監會表示,《辦法》正式施行后,將依照商業化和市場化原則,鼓勵和引導符合條件的各類資本發起設立金融租賃公司,依法做好金融租賃公司的準入及監管工作,促進金融租賃公司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一、與《征求意見稿》內容對比

  與《征求意見稿》相比,新《辦法》對提前購置租賃物的比例限制、業務范圍、關聯交易管理制度、資產證券化業務的規則等部分內容進行了適當調整,主要變化體現在如下幾方面:

  1、新《辦法》增加了“第二十條金融租賃公司變更股權及調整股權結構,擬投資入股的出資人需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至第十六條規定的新設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條件?!?/P>

  該條針對金融租賃公司股權變更進行補充說明,入股的出資人也要符合金融租賃公司設立時的發起人條件。因為租賃公司設立時針對股權以及其他方面有一個資質要求,如果股權變更,不按照原來的資格要求辦理可能發生資金出逃。

  2、新《辦法》第二十六條經營業務范圍中將“(二)轉讓融資租賃資產”改為“(二)轉讓和受讓融資租賃資產”,這表明金融租賃公司既可以轉出資產也可以轉入資產,更有利于租賃公司開展資產經營活動。

  3、新《辦法》第二十七條業務范圍中將原“發行金融債券”修改為“發行債券”,增加了“為控股子公司、項目公司對外融資提供擔?!?。

  由于金融租賃公司未來股東來源多元化,內容修改后說明租賃公司業務不僅局限于發行金融債券,未來對于非金融機構為主體的租賃公司發行企業債券也是可行的;允許金融租賃公司為控股子公司、項目公司對外融資提供擔保,這便于為控股子公司、項目公司增加信用等級,利于業務開展及一定程度上緩解融資難題,也擴大了租賃公司業務范圍,在承受范圍內為融入方提供擔保,可增加收入來源。

  4、新《辦法》第三十五條 “金融租賃公司通常應當在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或明確融資租賃業務意向的前提下,按照承租人要求購置租賃物。特殊情況下需提前購置租賃物的,應當與自身現有業務領域或業務規劃保持一致,且與自身風險管理能力和專業化經營水平相符?!睂ⅰ墩髑笠庖姼濉分小扒矣囝~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5%?!碧鎿Q為“且與自身風險管理能力和專業化經營水平相符?!?/P>

  取消“15%”資本凈額約束,對于租賃公司批量購置機船等業務沒有規模限制,更有利于批量采購中議價能力的發揮。

  5、新《辦法》第四十三條“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建立嚴格的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其關聯交易應當按照商業原則,以不優于非關聯方同類交易的條件進行?!陛^《征求意見稿》增加了“應當建立嚴格的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內容。說明了對關聯交易管理的重視。

  6、新《辦法》第四十四條“金融租賃公司與其設立的控股子公司、項目公司之間的交易,不適用本辦法對關聯交易的監管要求?!薄墩髑笠庖姼濉吩瓋热轂椤敖鹑谧赓U公司與其設立的境內項目公司之間的交易,不適用本辦法對關聯交易的監管要求?!?/P>

  取消境內限制,同時將子公司也包含在內,說明關聯交易監管排除內容有所放大,利于子公司、項目公司業務開展。

  7、新《辦法》中刪除了《征求意見稿》中第四十五條“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建立關聯交易回避制度,董事會或經營決策機構對關聯交易進行表決或決策時,與該關聯交易有關聯關系的人員應當回避?!比∠摋l內容利于減少監控成本,提高決策效率。

  8、與《征求意見稿》相比,新《辦法》第四十七條明確提出“金融租賃公司開辦資產證券化業務,可以參照信貸資產證券化相關規定”。這將進一步加快金融租賃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開展。

  9、新《辦法》增加了“第五十九條 除特別說明外,本辦法中各項財務指標要求均為合并會計報表口徑?!边M一步明確監管的口徑。

  二、新舊《辦法》內容對比

 ?。ㄒ唬┲饕兓?/P>

  相對于2007年頒布實施的舊《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主要做出六方面修訂:

  一是將主要出資人制度調整為發起人制度,不再區分主要出資人和一般出資人,符合條件的五類機構均可作為發起人設立金融租賃公司,取消了主要出資人出資占比50%以上的規定。同時考慮到金融租賃公司業務開展、風險管控以及專業化發展的需要,規定發起人中應該至少包括一家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制造企業或境外融資租賃公司,且其出資占比不低于30%。

  二是擴大業務范圍,放寬股東存款業務的條件,拓寬融資租賃資產轉讓對象范圍,增加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為控股子公司和項目公司對外融資提供擔保等。

  三是實行分類管理制度,在基本業務基礎上,允許符合條件的金融租賃公司開辦發行金融債、資產證券化以及在境內保稅地區設立項目公司等升級業務。

  四是強化股東風險責任意識,要求發起人應當在金融租賃公司章程中約定,在金融租賃公司出現支付困難時,給予流動性支持,當經營損失侵蝕資本時,及時補足資本金,更好保護利益相關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司持續穩健經營。

  五是豐富完善經營規則和審慎監管要求,強調融資租賃權屬管理和價值評估,加強租賃物管理與未擔保余值管理等,同時完善了資本管理、關聯交易、集中度等方面的審慎監管要求。

  六是允許金融租賃公司試點設立子公司,引導金融租賃公司縱向深耕特定行業,提升專業化水平與核心競爭力。

 ?。ǘ┲饤l對比

  1、 新版:第一條 為促進融資租賃業務發展,規范金融租賃公司的經營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舊版:第一條 為促進我國融資租賃業的健康發展,加強對金融租賃公司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變化:由“加強對金融租賃公司的監督管理”改為“規范金融租賃公司的經營行為”。

  2、 新版:第二條 未經銀監會批準,任何單位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金融租賃”字樣。

  舊版:第二條 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融資租賃業務或在其名稱中使用“金融租賃”字樣,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變化:去掉了“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3、 新版:第四條 適用于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但銀監會禁止的除外。

  舊版:第三條 適用于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

  變化:新增了“銀監會禁止的除外”,為將來調整租賃物的適用范圍預留了空間。

  4、 新版:第七條申請設立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銀監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發起人;

  (三)注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并且從業人員中具有金融或融資租賃工作經歷3年以上的人員應當不低于總人數的50%;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

  (六)建立了與業務經營和監管要求相適應的信息科技架構,具有支撐業務經營的必要、安全且合規的信息系統,具備保障業務持續運營的技術與措施;

  (七)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設施;

  (八)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舊版:第七條 申請設立金融租賃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哂蟹媳巨k法規定的出資人;

 ?。ǘ┚哂蟹媳巨k法規定的最低限額注冊資本;

 ?。ㄈ┚哂蟹稀吨腥A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章程;

 ?。ㄋ模┚哂蟹现袊y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融資租賃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ㄎ澹┚哂型晟频墓局卫?、內部控制、業務操作、風險防范等制度;

 ?。┚哂泻细竦臓I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ㄆ撸┲袊y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變化:新增了注冊資本的要求“最低為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公司制度中不再強調業務操作制度;增加了“3年以上從業經歷人員半數限制”;增加了信息科技系統要求。

  5、 新版:第八條金融租賃公司的發起人包括在中國境內外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主營業務為制造適合融資租賃交易產品的大型企業,在中國境外注冊的融資租賃公司以及銀監會認可的其他發起人。

  銀監會認可的其他發起人是指除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至第十一條規定的發起人以外的其他境內法人機構和境外金融機構。

  舊版:第八條金融租賃公司的出資人分為主要出資人和一般出資人。主要出資人是指出資額占擬設金融租賃公司注冊資本50%以上的出資人。一般出資人是指除主要出資人以外的其他出資人。

  設立金融租賃公司,應由主要出資人作為申請人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

  變化:將主要出資人調整為發起人,不再區分主要出資人和一般出資人,規定符合條件的境內外商業銀行、境內制造企業、境外融資租賃公司、其他境內法人機構以及其他境外金融機構等五類機構均可作為發起人,并取消了主要出資人出資占比50%以上的規定。

  6、 新版:第九條 在中國境內外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作為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滿足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當局的審慎監管要求;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機制和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

  (三)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不低于8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四)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五)為擬設金融租賃公司確定了明確的發展戰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六)遵守注冊地法律法規,最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案件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七)境外商業銀行作為發起人的,其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已經與銀監會建立良好的監督管理合作機制;

  (八)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托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九)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不將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托,并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

  (十)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條 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主營業務為制造適合融資租賃交易產品的大型企業作為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二)最近1年的營業收入不低于5O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最近1年年末凈資產不低于總資產的30%;

  (五)最近1年主營業務銷售收入占全部營業收入的80%;

  (六)為擬設金融租賃公司確定了明確的發展戰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七)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八)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最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案件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九)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托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十)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不將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托,并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

  (十一)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一條 在中國境外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融資租賃公司作為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機制和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

  (二)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不低于1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遵守注冊地法律法規,最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案件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五)所在國家或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六)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托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七)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不將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托,并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

  (八)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二條 金融租賃公司至少應當有一名符合第九條至第十一條規定的發起人,且其出資比例不低于擬設金融租賃公司全部股本的30%。

  第十三條 其他境內法人機構作為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二)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三)經營管理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四)財務狀況良好,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五)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托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六)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不將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其他境內法人機構為非金融機構的,最近1年年末凈資產不得低于總資產的30%;

  其他境內法人機構為金融機構的,應當符合與該類金融機構有關的法律、法規、相關監管規定要求。

  第十四條 其他境外金融機構作為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滿足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當局的審慎監管要求;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機制和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

  (三)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低于10億美元;

  (四)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五)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托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六)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不將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已經與銀監會建立良好的監督管理合作機制;

  (八)具有有效的反洗錢措施;

  (九)所在國家或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十)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舊版:第九條 金融租賃公司主要出資人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ㄒ唬┲袊硟韧庾缘木哂歇毩⒎ㄈ速Y格的商業銀行,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資本充足率符合注冊地金融監管機構要求且不低于8%;

  2.最近1年年末資產不低于8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3.最近2年連續盈利;

  4.遵守注冊地法律法規,最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案件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5.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機制和健全的風險管理制度;

  6.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ǘ┲袊硟韧庾缘淖赓U公司,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最近1年年末資產不低于1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2.最近2年連續盈利;

  3.遵守注冊地法律法規,最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案件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ㄈ┰谥袊硟茸缘?、主營業務為制造適合融資租賃交易產品的大型企業,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最近1年的營業收入不低于5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2.最近2年連續盈利;

  3.最近1年年末凈資產率不低于30%;

  4.主營業務銷售收入占全部營業收入的80%以上;

  5.信用記錄良好;

  6.遵守注冊地法律法規,最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案件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ㄋ模┲袊y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可以擔任主要出資人的其他金融機構。

  第十條 金融租賃公司一般出資人應符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投資入股金融機構相關規定。符合本辦法主要出資人條件的出資人可以擔任金融租賃公司的一般出資人。

  第十一條 金融租賃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融資租賃業發展的需要,可以調整金融租賃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限額。

  變化:將資本充足率不低于8%更改為滿足審慎監管要求;增加發展戰略和盈利模式要求;幾種類型發起人限定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幾種類型發起人股權5年內不得轉讓、質押或設立信托;信用記錄具體化為聲譽、誠信及納稅記錄;對于其他境外金融機構發起人要求“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低于10億美元”,還要“具有有效的反洗錢措施”;規定發起人中應該至少包括一家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制造企業或境外融資租賃公司,且其出資占比不低于30%,以適應金融租賃公司業務開展、風險管控以及專業化發展的需要。

  7、 新版:第十五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業不得作為金融租賃公司的發起人:

  (一)公司治理結構與機制存在明顯缺陷;

  (二)關聯企業眾多、股權關系復雜且不透明、關聯交易頻繁且異常;

  (三)核心主業不突出且其經營范圍涉及行業過多;

  (四)現金流量波動受經濟景氣影響較大;

  (五)資產負債率、財務杠桿率高于行業平均水平;

  (六)其他對金融租賃公司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情況。

  舊版:第十二條 金融租賃公司的設立需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籌建、申請開業的資料,以中文文本為準。資料受理及審批程序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規定執行。

  變化:刪去了關于設立的兩個階段要求,新增了對不合格發起人明確列出了六種情況。

  8、 新版:第十六條 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應當在金融租賃公司章程中約定,在金融租賃公司出現支付困難時,給予流動性支持;當經營損失侵蝕資本時,及時補足資本金。

  舊版:第十三條 申請籌建金融租賃公司,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ㄒ唬┗I建申請書,內容包括擬設立金融租賃公司的名稱、注冊所在地、注冊資本金、出資人及各自的出資額、業務范圍等;

 ?。ǘ┛尚行匝芯繄蟾?,內容包括對擬設公司的市場前景分析、未來業務發展規劃、組織管理架構和風險控制能力分析、公司開業后3年的資產負債規模和盈利預測等內容;

 ?。ㄈ⿺M設立金融租賃公司的章程(草案);

 ?。ㄋ模┏鲑Y人基本情況,包括出資人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營業執照復印件及營業情況以及出資協議。出資人為境外金融機構的,應提供注冊地金融監管機構出具的意見函;

 ?。ㄎ澹┏鲑Y人最近2年經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審計的年度審計報告;

 ?。┲袊y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條 金融租賃公司籌建工作完成后,應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開業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

 ?。ㄒ唬┗I建工作報告和開業申請書;

 ?。ǘ┚硟扔匈Y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對擬設金融租賃公司名稱的預核準登記書;

 ?。ㄈ┕蓶|名冊及其出資額、出資比例;

 ?。ㄋ模┙鹑谧赓U公司章程。金融租賃公司章程至少包括以下內容:機構名稱、營業地址、機構性質、注冊資本金、業務范圍、組織形式、經營管理和中止、清算等事項;

 ?。ㄎ澹⿺M任高級管理人員名單、詳細履歷及任職資格證明材料;

 ?。⿺M辦業務規章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ㄆ撸I業場所和其他與業務有關設施的資料;

 ?。ò耍┲袊y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變化:刪除了設立金融租賃公司過程中的資料文件要求,要求發起人出具書面承諾,在金融租賃公司出現支付困難或資本被侵蝕時,給予流動性支持并補足資本金,并在金融租賃公司章程中載明。

  9、 新版:第十七條金融租賃公司根據業務發展的需要,經銀監會批準,可以設立分公司、子公司。設立分公司、子公司的具體條件由銀監會另行制定。

  舊版:第十五條 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金融租賃公司可設立分支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條件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行規定。

  變化:明確金融租賃公司今后可以設立分公司、子公司,具體條件待細化。

  10、 新版:第十九條 金融租賃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須報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一)變更公司名稱;

  (二)變更組織形式;

  (三)調整業務范圍;

  (四)變更注冊資本;

  (五)變更股權或調整股權結構;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變更公司住所或營業場所;

  (八)變更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九)合并或分立;

  (十)銀監會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舊版:第十七條 金融租賃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須報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

 ?。ㄒ唬┳兏Q;

 ?。ǘ└淖兘M織形式;

 ?。ㄈ┱{整業務范圍;

 ?。ㄋ模┳兏再Y本;

 ?。ㄎ澹┳兏蓹?;

 ?。┬薷恼鲁?;

 ?。ㄆ撸┳兏缘鼗驙I業場所;

 ?。ò耍┳兏录案呒壒芾砣藛T;

 ?。ň牛┖喜⑴c分立;

 ?。ㄊ┲袊y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變化:有關內容指代更明確。

  11、 新版:第二十五條 金融租賃公司設立、變更、終止和董事及高管人員任職資格核準的行政許可程序,按照銀監會相關規定執行。

  舊版:第十二條 金融租賃公司的設立需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籌建、申請開業的資料,以中文文本為準。資料受理及審批程序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規定執行。

  變化:增加了“變更、終止和董事及高管人員任職資格核準的行政許可程序”按規定執行。

  12、 新版:第二十六條 經銀監會批準,金融租賃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幣基本業務:

  (一)融資租賃業務;

  (二)轉讓和受讓融資租賃資產;

  (三)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

  (四)接受承租人的租賃保證金;

  (五)吸收非銀行股東3個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六)同業拆借;

  (七)向金融機構借款;

  (八)境外借款;

  (九)租賃物變賣及處理業務;

  (十)經濟咨詢。

  第二十七條 經銀監會批準,經營狀況良好、符合條件的金融租賃公司可以開辦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幣業務:

  (一)發行債券;

  (二)在境內保稅地區設立項目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

  (三)資產證券化;

  (四)為控股子公司、項目公司對外融資提供擔保;

  (五)銀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金融租賃公司開辦前款所列業務的具體條件和程序,按照銀監會有關規定執行。

  舊版:第二十二條 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金融租賃公司可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幣業務:

 ?。ㄒ唬┤谫Y租賃業務;

 ?。ǘ┪展蓶|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

 ?。ㄈ┙邮艹凶馊说淖赓U保證金;

 ?。ㄋ模┫蛏虡I銀行轉讓應收租賃款;

 ?。ㄎ澹┙浥鷾拾l行金融債券;

 ?。┩瑯I拆借;

 ?。ㄆ撸┫蚪鹑跈C構借款;

 ?。ò耍┚惩馔鈪R借款;

 ?。ň牛┳赓U物品殘值變賣及處理業務;

 ?。ㄊ┙洕稍?;

 ?。ㄊ唬┲袊y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變化:擴大業務范圍。放寬吸收股東存款業務的條件,由“吸收股東1年期(含) 以上定期存款”更改為“吸收非銀行股東3個月以上”,放開了境外人民幣借款,拓寬融資租賃資產轉讓對象范圍,新增“受讓融資租賃資產”,增加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

  新增加了業務范圍,包括:允許符合條件的金融租賃公司開辦發行債券、資產證券化以及在境內保稅地區設立項目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為控股子公司、項目公司對外融資提供擔保。這一部分新增的業務要求是經營狀況良好、符合條件的租賃公司才能開展。

  13、 新版:第三十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按照全面、審慎、有效、獨立原則,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防范、控制和化解風險,保障公司安全穩健運行。

  舊版:第二十六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按照全面、審慎、有效、獨立的原則,建立和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并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備案。

  變化:強化了風險意識。

  14、 新版:第三十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根據其組織架構、業務規模和復雜程度建立全面的風險管理體系,對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等各類風險進行有效的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同時還應當及時識別和管理與融資租賃業務相關的特定風險。

  舊版:無對應。

  變化:新增加了風險識別、監控、管理等要求。

  15、 新版:第三十二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合法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

  第三十三條 租賃物屬于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產權轉移必須到登記部門進行登記的財產類別,金融租賃公司應當進行相關登記。租賃物不屬于需要登記的財產類別,金融租賃公司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對租賃物的合法權益。

  舊版:第三十一條 售后回租業務必須有明確的標的物,標的物應當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從事售后回租業務的金融租賃公司應真實取得相應標的物的所有權。標的物屬于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其產權轉移必須到登記部門進行登記的財產類別的,金融租賃公司應進行相關登記。

  變化:原來只對售后回租業務相關資產所有權有要求,目前擴大至所有資產登記;不需登記的財產要有有效措施。

  16、 新版:第三十四條 售后回租業務的租賃物必須由承租人真實擁有并有權處分。金融租賃公司不得接受已設置任何抵押、權屬存在爭議或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的財產或所有權存在瑕疵的財產作為售后回租業務的租賃物。

  舊版: 第三十二條 售后回租業務的標的物必須由承租人真實擁有并有權處分。金融租賃公司不得接受已設置任何抵押、權屬存在爭議或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的財產或其所有權存在任何其他瑕疵的財產作為售后回租業務的標的物。

  變化:“標的物”提法更改為“租賃物”。

  17、 新版:第三十五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在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或明確融資租賃業務意向的前提下,按照承租人要求購置租賃物。特殊情況下需提前購置租賃物的,應當與自身現有業務領域或業務規劃保持一致,且與自身風險管理能力和專業化經營水平相符。

  舊版:無對應。

  變化:提示提前購置租賃物風險管理。

  18、 新版:第三十六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租賃物價值評估和定價體系,根據租賃物的價值、其他成本和合理利潤等確定租金水平。

  售后回租業務中,金融租賃公司對租賃物的買入價格應當有合理的、不違反會計準則的定價依據作為參考,不得低值高買。

  舊版:第三十三條 售后回租業務中,金融租賃公司對標的物的買入價格應有合理的、不違反會計準則的定價依據作為參考,不得低值高買。

  變化:要求健全租賃物價值評估和定價體系,強化資產管理水平。

  19、 新版:第三十七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重視租賃物的風險緩釋作用,密切監測租賃物價值對融資租賃債權的風險覆蓋水平,制定有效的風險應對措施。

  第三十八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加強租賃物未擔保余值的估值管理,定期評估末擔保余值,并開展減值測試。當租賃物未擔保余值出現減值跡象時,應當按照會計準則要求計提減值準備。

  第三十九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加強未擔保余值風險的限額管理,根據業務規模、業務性質、復雜程度和市場狀況,對未擔保余值比例較高的融資租賃資產設定風險限額。

  第四十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加強對租賃期限屆滿返還或因承租人違約而取回的租賃物的風險管理,建立完善的租賃物處置制度和程序,降低租賃物持有期風險。

  第四十一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嚴格按照會計準則等相關規定,真實反映融資租賃資產轉讓和受讓業務的實質和風險狀況。

  第四十二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建立健全集中度風險管理體系,有效防范和分散經營風險。

  舊版:無對應。

  變化:新增8項風險管控要求,包括:要求加強租賃物及未擔保余值管理;租賃物價值未擔保余值的估值管理;租賃物價值未擔保余值風險的限額管理;租賃物權取回風險管理;嚴格資產轉讓受讓相關會計規定;強調集中度管理。

  20、 新版:第四十三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建立嚴格的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其關聯交易應當按照商業原則,以不優于非關聯方同類交易的條件進行。

  第四十四條  金融租賃公司與其設立的控股子公司、項目公司之間的交易,不適用本辦法對關聯交易的監管要求。

  舊版:第二十七條 金融租賃公司的關聯交易應當按照商業原則,以不優于對非關聯方同類交易的條件進行。

  第二十八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制定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具體內容應當包括:

 ?。ㄒ唬?董事會或者經營決策機構對關聯交易的監督管理;

 ?。ǘ?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的職責和人員組成;

 ?。ㄈ?關聯方的信息收集與管理;

 ?。ㄋ模?關聯方的報告與承諾、識別與確認制度;

 ?。ㄎ澹?關聯交易的種類和定價政策、審批程序和標準;

 ?。?回避制度;

 ?。ㄆ撸?內部審計監督;

 ?。ò耍?信息披露;

 ?。ň牛?處罰辦法;

 ?。ㄊ┿y監會要求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條 金融租賃公司董事會、未設立董事會的金融租賃公司經營決策機構及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對關聯交易進行表決或決策時,與該關聯交易有關聯關系的人員應當回避。

  變化:刪去了關聯交易管理制度的一些細節內容。

  21、 新版:第四十六條 金融租賃公司所開展的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20%。

  舊版:無對應。

  變化:新增了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比例限制,不得“超資本凈額的20%”。

  22、 新版:第四十七條 金融租賃公司開辦資產證券化業務,可以參照信貸資產證券化相關規定。

  舊版:無對應。

  變化:新增了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管理規定。

  23、 新版:第四十八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遵守以下監管指標的規定:

  (一)資本充足率。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凈額與風險加權資產的比例不得低于銀監會的最低監管要求。

  (二)單一客戶融資集中度。金融租賃公司對單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30%。

  (三)單一集團客戶融資集中度。金融租賃公司對單一集團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O%。

  (四)單一客戶關聯度。金融租賃公司對一個關聯方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余額不得超過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凈額的30%。

  (五)全部關聯度。金融租賃公司對全部關聯方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余額不得超過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凈額的50%。

  (六)單一股東關聯度。對單一股東及其全部關聯方的融資余額不得超過該股東在金融租賃公司的出資額,且應同時滿足本辦法對單一客戶關聯度的規定。

  (七)同業拆借比例。金融租賃公司同業拆入資金余額不得超過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凈額的100%。

  經銀監會認可,特定行業的單一客戶融資集中度和單一集團客戶融資集中度要求可以適當調整。

  銀監會根據監管需要可以對上述指標做出適當調整。

  舊版:第三十五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遵守以下監管指標:

 ?。ㄒ唬┵Y本充足率。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凈額不得低于風險加權資產的8%;

 ?。ǘ﹩我豢蛻羧谫Y集中度。金融租賃公司對單一承租人的融資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30%。計算對客戶融資余額時,可以扣除授信時承租人提供的保證金;

 ?。ㄈ﹩我豢蛻絷P聯度。金融租賃公司對一個關聯方的融資余額不得超過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凈額的30%;

 ?。ㄋ模┘瘓F客戶關聯度。金融租賃公司對全部關聯方的融資余額不得超過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凈額的50%;

 ?。ㄎ澹┩瑯I拆借比例。金融租賃公司同業拆入資金余額不得超過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凈額的100%。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視監管工作需要可對上述指標做出適當調整。

  變化:增加了對單一集團客戶融資集中度管理,對其融資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增加了對單一股東融資關聯額限定為不超出資額。

  24、 新版:第四十九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按照銀監會的相關規定構建資本管理體系,合理評估資本充足狀況,建立審慎、規范的資本補充、約束機制。

  舊版:無對應。

  變化:要求加強資本管理。

  25、 新版:第五十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按照監管規定建立資產質量分類制度。

  舊版:第三十七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實行風險資產五級分類制度。

  變化:資產質量分類制度不再強調五級分類。

  26、 新版:第五十一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建立準備金制度,在準確分類的基礎上及時足額計提資產減值損失準備,增強風險抵御能力。未提足準備的,不得進行利潤分配。

  舊版:第三十八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定呆賬準備制度,及時足額計提呆賬準備。未提足呆賬準備的,不得進行利潤分配。

  變化:明確準備金制度,將“呆賬準備”的提法修改為“資產減值損失準備”。

  27、 新版:第五十二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審查評價并改善經營活動、風險狀況、內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促進合法經營和穩健發展。

  舊版:無對應。

  變化:要求強化內審。

  28、 新版:第五十三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和制度,真實記錄并全面反映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等信息。

  舊版:無對應。

  變化:增加會計方面的要求。

  29、新版:第五十四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按規定報送會計報表及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要求的其他報表,并對所報報表、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五十五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建立定期外部審計制度,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4個月內,將經法定代表人簽名確認的年度審計報告報送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

  舊版:第三十九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按規定編制并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報表。金融租賃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直接經辦人員對所提供的報表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在每會計年度結束后4個月內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有關派出機構報送前一會計年度的關聯交易情況報告。報告內容應當包括:關聯方、交易類型、交易金額及標的、交易價格及定價方式、交易收益與損失、關聯方在交易中所占權益的性質及比重等。

  第四十一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建立定期外部審計制度,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4個月內,將經法定代表人簽名確認的年度審計報告報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相應派出機構。

  變化:刪去了報送關聯交易情況報告,改為“按規定報送會計報表及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要求的其他報表”。

  三、新《辦法》的影響及應對措施

  目前來看,新《辦法》更多地體現“輕審批重監管”的思想,隨著頒布實施,有望像七年前原《辦法》發布一樣,對整個金融租賃業的業務和市場發展帶來影響。而對各家租賃公司而言,由于專業經營方向及境外市場發展程度有所側重,影響不盡相同。:

  1、金融租賃公司準入門檻放寬,行業競爭將加劇

  《辦法》將主要出資人制度調整為發起人制度,不再區分主要出資人和一般出資人,符合條件的五類機構,包括在中國境內外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主營業務為制造適合融資租賃交易產品的大型企業,在中國境外注冊的融資租賃公司以及銀監會認可的其他發起人(包括除了前述三類公司的其他境內法人機構和境外金融機構)均可作為發起人設立金融租賃公司,取消了主要出資人出資占比50%以上的規定,變更為發起人中應該至少包括一家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制造企業或境外融資租賃公司,且其出資占比不低于30%。

  2007年以來,我國金融租賃業進入高速發展階段,目前已經有金融租賃公司23家。截至2013年底,23家金融租賃公司注冊資本金達到769億元,占到整個融資租賃行業的四分之一,業務規模達到近9000億元,占行業整體規模的40%多。新《辦法》放開了設立金融租賃公司的條件,相應放寬了發起人準入門檻,將會引導各類社會資本進入金融租賃行業,一方面將豐富金融租賃公司股東類型,利于公司治理結構的優化完善,另一方面更多金融租賃公司的涌現,特別是大型制造企業、民間資本及境外資本進入金融租賃行業業務,將會打破目前的市場格局,加劇行業的競爭。

  2、金融租賃業務范圍擴大,龍頭公司優先得益

  新《辦法》進一步擴大了金融租賃公司經營范圍,放寬了融資便利性。在原先允許發行債券、同業拆借和境外外匯借款的基礎上,將吸收非銀行股東定期存款從1年以上放寬到3個月以上;將此前的“境外外匯借款”變更為“境外借款”,放開了境外人民幣借款;允許轉讓和受讓融資租賃資產,拓寬了融資租賃資產轉讓對象范圍而不僅限于商業銀行;新增了允許開展不超過資本凈額20%的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

  對于經營狀況良好、符合條件的金融租賃公司,新增了開辦發行債券、在境內保稅地區設立項目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資產證券化以及為控股子公司、項目公司對外融資提供擔保。

  目前金融租賃公司資金主要來源于自有資金、同業拆借、銀行貸款、股東增資等。由于資金來源渠道狹窄,隨著近年來租賃資產規模的急劇擴大,資金的制約越來越明顯。受巴塞爾協議III資本充足率要求,金融租賃公司不得不反復補充資本金,或者向外轉讓租賃資產,業務擴張受到掣肘。

  資產證券化被認為是金融租賃公司擴大資金來源的有效途徑,特別是針對金融租賃公司開辦資產證券化業務,《辦法》中新增加了第四十七條“可以參照信貸資產證券化相關規定”。2012年,央行和銀監會重新啟動了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發布《關于進一步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并于2013年底發布了《關于規范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起機構風險自留比例的文件》。國務院會議確定下一步還將進一步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

  取消業務限制、擴大業務范圍以及暢通融資渠道,有助于金融租賃公司擴大業務規模,助力實體經濟發展,進一步做大做強。而基本業務基礎上的發債、ABS、擔保等升級業務,主要針對符合條件的租賃公司,銀監會由此可能實行分類管理制度,按照租賃公司的分類等級允許對應的業務試點。

  3、推行專業化發展,業務領域深耕受重視

  《辦法》第十七條明確了金融租賃公司今后可以設立分公司及子公司,具體條件由銀監會另行制定。據了解,銀監會目前正在征求關于設立分公司及子公司的建議,細則的出臺將有利于金融租賃公司合并報表及進一步發展境內外業務,深度拓展特定行業租賃業務,提升專業化水平與核心競爭力。

  金融租賃在上海及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方案中均被視為新金融與實體經濟緊密結合的創新領域,爭搶建設全國融資租賃業集聚中心。兩地方案大體都包括,允許將試驗區內注冊的融資租賃企業或金融租賃公司在試驗區內設立的項目子公司納入融資租賃出口退稅試點范圍;允許和支持各類融資租賃公司在試驗區內設立項目子公司并開展境內外租賃服務,融資租賃公司在試驗區內設立的單機、單船子公司不設最低注冊資本限制。由于缺少實施細則,專業子公司與分公司的設立還沒有具體操作步驟。為完善自貿區政策配套,可以預見,銀監會推出實施細則為期不遠。

  此前的《征求意見稿》規定,金融租賃公司通常應當在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或明確融資租賃業務意向的前提下,按照承租人要求購置租賃物。特殊情況下需提前購置租賃物的,應當與自身現有業務領域或業務規劃保持一致,且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5%。此條款對租賃公司批量購置機船等業務帶來限制。15%的比例過小,如按150億資本凈額測算,則提前購置租賃物余額不得超過22.5億元,這將影響批量購置的規模及議價能力,而批量采購是國際上航空、航運業常用的模式,否則只能發展售后回租業務。然而,新《辦法》刪除了“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5%”這項內容,變更為“且與自身風險管理能力和專業化經營水平相符?!?/P>

  值得注意的是,去年底銀監會下發的《征求意見稿》中并沒有“為控股子公司、項目公司對外融資提供擔?!钡膬热荼硎?。新《辦法》規定了發起設立金融租賃公司必須“確定明確的發展戰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重視租賃物的價值評估和余值管理,這均對租賃物的專業化管理提出新的要求。

  4、審慎監管加強,完善租賃公司風險管理

  在放寬準入門檻及放寬業務范圍的同時,新《辦法》也十分強調監管。第四章經營規則與第五章監督管理,從第二十九條至第五十八條,大幅覆蓋了審慎監管的內容,要求租賃公司加強風險管理,從租賃物權屬登記、租賃物價值評估定價、風險緩釋、未擔保余值管理、租賃物取回、資產轉讓真實實質、集中度風險管理、關聯交易、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比例(不超過凈資本20%)、科技信息系統建設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審慎監管貫穿了租賃業務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過程,《辦法》還強化了金融租賃公司股東的風險責任意識,在風險發生時采取一些補救措施,要求發起人應當在金融租賃公司章程中約定,在金融租賃公司出現支付困難時,給予流動性支持,當經營損失侵蝕資本時,及時補足資本金,更好保護利益相關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司持續穩健經營。

  《辦法》明確要求,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根據其組織架構、業務規模和復雜程度建立全面的風險管理體系,對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等各類風險進行有效的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同時還應當及時識別和管理與融資租賃業務相關的特定風險。

  金融租賃公司擁有和管理的飛機、船舶、設備等多是長期資產,資產后期管理難度較大,加強風險管理的意義尤其重要。隨著公司規模擴大、業務增多,包括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等在內的潛在風險都有可能積累增大。如《辦法》第四十八條中,對單一客戶及集團客戶融資集中度、單一客戶及全部關聯度分別有不得超過資本凈額30%及50%的限制等,由于航空、航運、軌道交通、能源等行業市場需求巨大,集中度的上限值較容易突破,給實際經營帶來了阻礙。

  在融資租賃業務中形成有效的融資租賃關系前提在于出租人首先應當取得對租賃物的所有權然后才具有出租人資格,目前我國在不動產、車輛登記及國有資產轉讓審批配套制度上的不健全,使得明確所有權不僅手續復雜,而且在某些情況下難以實施,落實租賃物權屬登記形同虛設,增加了租賃物管理風險。